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补贴
正如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所言,当前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
作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产业,种业位于农业的最上游,是决定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农作物良种的培育和应用,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龙文军坦言,我国种子生产面临挑战,迫切需要制种保险。制种是一项技术含量高、环节多的产业,劳动力需求大、成本投入高。不仅会受到水灾、旱灾、台风等危害,而且在生产过程易受到异常气温、湿度等灾害性天气的危害。
早在2011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
然而,至今我国开展制种保险的地区还很有限。湖南省自1997年就开始断断续续试点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福建省2010年起开展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目前试点范围逐渐扩大,江苏省则从2011年起选择盐城部分地区开展杂交水稻制种保险试点。
“制种生产对当地财政的贡献有限,因而地方财政为制种保险配套资金的积极性并不高。”龙文军直言,目前制种企业生产的种子80%至90%都销往辖区以外,支持了外部粮食生产,而且各地对种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所以制种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度不高。
可以预见,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后,将极大解决地方财政补贴不足的问题。
农村金融立法迫在眉睫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事实上,农业产业变革对金融早已提出迫切需求,然而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环节,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指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迫在眉睫,应抓紧启动农村金融立法,运用法律手段为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证。
就此次一号文件内容而言,庹国柱对本报媒体人表示,这意味着我国农险或将不再单独立法,而是被综合在农村金融法的范畴之内,不过还需注意农险立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农险与农村信贷的联接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刘振伟表示,农村金融立法工作须涉及农村金融供给方、需求方、监管方和支持保障方四个主体,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平衡农村金融公益性与商业性之间的关系等。
与此同时,原农业部经管司巡视员刘登高也提出农村金融立法工作需关注的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部门利益协调问题,要防止个别部门权力过大,也要预防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另一方面是农民需求问题,我国民间金融、非法金融等长期存在有其内在根源,农村金融立法必须关注农民需求、满足农民需求。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内容得知,在我国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制种保险应运而生。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政府决定将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补贴。此外,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还表明,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