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设置不合理。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的仍然是1992年出台的(试行)方案、办法和规定。在保险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增值渠道、经费来源等问题设置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保事业的发展。如在投保的对象上,局限于农民。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打破了城镇户口与农业户口的界限,农保的服务对象应加以调整,服务领域也应拓宽。在模式的设置上采用了诸多商业保险的做法,社会保险特征不明显。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能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现行的政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水平偏低,达不到 “老有所养”的目的。
监管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保险金的收支平衡。虽然《基本方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但由于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三级管理,按比例分级使用,职责和义务不明确,出现运营风险无人承担,基金运营缺乏较好的约束机制。
政策作用不突出。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因集体积累削弱,保险补助落实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政策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部分可税前列支。而大部分以种田谋生的农民则享受不到这一待遇。目前,有相当部分村组集体积累实际是 “空壳子”,即使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其公益金积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农保中的、集体补助为辅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另一方面,养老金给付利率不稳定,养老保险扩面难。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相关专家认为,首先,加强法律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较成熟,除有其较强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外,还是靠完备的法制体系强制推行的。而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有很大关系。因此,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良性有序发展,必须尽快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其次,实行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保险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金运营和养老金的发放业务分开。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金融机构,专事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活动,使农村保险基金主要由行政事业机构经营逐步向依靠市场运营过渡。如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该机构主要是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负责制定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有关法规、规章,并对社会保障事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
再次,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在基金运营机构之外设立具有权威性和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该机构的职能是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收支、运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确保监督的广泛性,应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以保证基金安全。
最后,要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将参保人员年龄控制在40周岁以下。
慧择提示:在农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制度设置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健全、政策作用不突出等问题都亟待完善和解决。专家表示,除了实行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也能够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