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很多人由于资金问题,往往会出现缴费困难问题。为此,宜春市出台相关新规,养老保险缴费困难可申请贷款。
1月27日,从市社保局获悉,为切实解决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中断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续保“缴费难”问题,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宜春市已正式出台《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标志着助保贷款工作在宜春市全面推开。
《办法》指出,助保贷款对象为宜春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即男50周岁以上、女40岁以上)、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原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上述助保对象,符合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各种原因致残生活困难人员;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因病、因灾致贫人员;其他困难人员等情形之一的,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或由社区开具相关证明,即可提出助保申请,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
根据《办法》,助保对象在贷款期间选择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助保对象贷款的额度限定在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约定付息。助保对象在退休前由财政贴息60%、个人负担40%,退休后利息全部由个人支付,并在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以不低于领取养老金总额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
此外,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社区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因贷款停贷后产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宜春市养老保险缴费困难可申请贷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续保“缴费难”问题得到解决。根据相关规定,助保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1月27日,从市社保局获悉,为切实解决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中断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续保“缴费难”问题,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宜春市已正式出台《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标志着助保贷款工作在宜春市全面推开。
《办法》指出,助保贷款对象为宜春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即男50周岁以上、女40岁以上)、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原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上述助保对象,符合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各种原因致残生活困难人员;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因病、因灾致贫人员;其他困难人员等情形之一的,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或由社区开具相关证明,即可提出助保申请,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
根据《办法》,助保对象在贷款期间选择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助保对象贷款的额度限定在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约定付息。助保对象在退休前由财政贴息60%、个人负担40%,退休后利息全部由个人支付,并在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以不低于领取养老金总额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
此外,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社区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因贷款停贷后产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宜春市养老保险缴费困难可申请贷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续保“缴费难”问题得到解决。根据相关规定,助保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