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相比2005年下发的62号文(《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不少被“松绑”。
“相比半年前的征求意见稿,也有不少松动,确实是想促进团险渠道的规模增长。”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2日对笔者称。
近十年来,团险渠道保费收入占整个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不到6%,没有呈现出如个人营销、银保这两大传统渠道那样的快速发展。业内人士分析称,其中有历史原因,团险渠道曾经占到寿险收入来源的三四成,主要来自于养老年金类业务。但后来这部分业务转为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业务后迅速衰退,而现在的团险渠道主要以意外险和健康险为主。
前述团险新规里这样定义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新规将成员数由旧规定中的5人下调至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2005年文件则载明,“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前述人士解释说,5人标准下调到3人,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家庭保障意识提高,原来的规定主要针对企业的需求;现在家庭需求增长较大,团险的形式一般比个险价格低。
除人数标准调低,在审批备案要求上也有松绑。通知称,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
但是,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只需要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题报告即可。
但在团险名单上,下述特殊情形承保团体保险必须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和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新规对团险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家庭保单和跨区域的保单,甚至中小微创业企业都有了购买条件,这些领域会有较大市场需求。”2月2日,一位寿险公司团险业务人士对笔者说。
新通知对地域范围做了宽延,承保的保险机构设立在下列地区之一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内即可: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
至于团险长期发展相对较缓的原因,多位寿险公司人士对笔者分析,一是团险主要为保障型产品,除了国有、外资企业,多数民营企业不会主动建立员工福利计划,这与企业文化有较大关系。
二是保险公司尚在追求规模阶段,团险渠道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但保费规模又不大,所以部分公司甚至放弃了团险渠道,包括一些成立较久的公司。
一位监管层人士对团险业务看好。他认为,团险目前处于一个冰冻期,但未来空间很大,尤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健康险方向,比人均保费较低的意外险更有规模效应。
根据笔者此前获得的一份同业交流数据,目前团险规模做的最大的是中国人寿,2014年国寿团险收入超300亿元,同比增长40%左右。团险规模依次为太保寿险(超70亿元)、泰康人寿(近50亿元)、新华人寿(超25亿元)、平安寿险(超10亿元)以及太平人寿(1亿余元)。
“新国十条推出后,我们与政府、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养老、医疗等带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险种,更容易落地了,同时团险的业务还可向下发展,及团险法人客户的其他相关需求,也都可做增量。”此前国寿江苏分公司一位团险部门负责人对笔者说。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保监会费率、地域多维度“松绑”团险,而且新规将团险成员数降至3人。此外2015年监管部门将不断推广保险业“新国十条”政策,从而进一步促进团险产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