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2015年1月1日起,杭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6个档次调整为13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
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标准,由各统筹地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确定,补贴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参保人员符合补缴条件并办理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以下简称八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3个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
缴费档次选择100元、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4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500元、6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700元、8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900元、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选择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
《通知》还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实际缴费年限的财政补贴等的余额及利息可依法继承。
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向死亡人员遗属发放2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慧择提示:近日,杭州市政府发布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文件规定,自今年起,杭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6个档次调整为13个档次,政府将根据不同的缴费标准给予参保居民不同的补贴标准。另外,杭州市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