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性相辅相成
不管社会保险,也不管商业人身保险,都是保护受保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受保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受保人免受风险连累。这是二者的共性之一。共性之二,社会保险也好,商业人身保险也好,都要求受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他们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受保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第三个共同之处。商业保险的此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帐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举措也同样鲜明。即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求建立基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颇近似。这是二者第四个共同之处。唯其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不少共同之处,二者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也便不待言;其间,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当然,这只是就总体而言。
商业人身保险的补充作用,表现为:
庇荫于尚未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的居民,使他们遭遇风险后不致惊惶失措,也能平安度过。就我国现实而言,广大未被纳入社会保险的农民群体,正是商业人身保险施展本领的空间,而且,恰恰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险网络的不足。
庇荫于业已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但仍有余力且愿意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受保人,使这类受保人道通风险后的生活更有保窿,更能安然度过风险。
对社会保险实行再保险。社会保险机构出于某种考虑,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营投放,以切实实现双方功能的相辅相成。这既可减轻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同时,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创造更多的活动空间。至于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其他补充层次,如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渗透,更是有目共睹,勿庸赘述。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主要差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差异颇大,主要的差异是:
行为主体的差异。社会保险属政府行为,保险人是有国家权威的社会保险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予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现代国家都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无不把它列为社会政策的重要一员。商业人身保险纯系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求“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追求目标的差异。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实施手段的差异。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为了强调强制性,有的国家,如美国,干脆把社会保险费径直叫做“工资保险税”。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无半点强制色彩。
可靠性的差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能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即便在转轨时期,如我国,有时有些保险待遇出现拖欠,但终究要如数支付偿清,政府决不会失信于民。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说,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商业保险公司接连倒闭,投保人的保费如石沉大海,沓无音讯,便是一例。此外,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交换原则,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庶地区帮助不富庶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所以,在行为准则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有很大差异。
此外,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交换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庶地区帮助不富庶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所以,在行为准则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有很大差异。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行为主体、追求目标、实施手段、可靠性、交换原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市民在社会保险充足的基础上,还可以投保商业保险,来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