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愈加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保制度的公信力和法治化水平,多地开始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那么具体有哪些地区执行了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呢?
据报道,从年初开始,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已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因为缴费基数上调,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比去年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从理论上说,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缴费基数也必然要发生一定的变化,因为工资上涨通常代表生活水平与生活要求的提高,只有缴费基数也提高,才能让社保缴费也提高,从而保障人们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降低。因此,只要各地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合理计算做出上调缴费基数的决定,并没有不妥之处。
但当然,这所依赖的前提是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统计真实。正因为一些不可避免的统计偏差的存在,所以,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应该谨慎而适度。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平均工资并不能完全反映不同级别劳动者工资的差异性,如果高低差距不大,那么上调可能对劳动者整体有利,但如果差距较大,而且低收入劳动者占比较多,那么上调可能会增加一部分低收入者的负担,这也是上调需要保持谨慎的原因之一。
正因为缴费基数和费率不是一个概念,所以上调缴费基数,并不意味着改变“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大方向。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目标。而且应该看到,这两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的。要扩大缴费覆盖面,就要提高人们的参保积极性,而只有人们感受到费率是合理的,并切实觉得社保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变化,增强了他们享受的生活保障,而不是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参保积极性才会提高,一些存在的想方设法规避社保甚至“退保”的现象才会减少。
要让人们的感受发生变化,就必须让社保变得更加公平,更加人性化。一直以来社保制度的多轨运行,缴费负担不同,待遇保障也不同,这会影响一些群体的积极性。根据去年12月的消息,我国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双轨制”的破除,是走向更公平的社保制度的第一步。另一方面,社保的统筹水平需要提高,结束目前的碎片化状态,让社保关系可以更灵活地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转移,这也将让劳动者更愿意缴纳社保。
总体上,要提高社保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同时让社保资金筹措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多样,合理增加财政对社保资金的投入,合理平衡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的缴费责任,实现公平性与激励性两个目标的有机统一。这才能提高社保制度的公信力,让企业和劳动者自愿愉快地参保和遵守制度,减少社保制度安排在现实中的折扣,从而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这些方面都做好了,未来适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同时不降低民众享受的社保水平,才会拥有良好的条件。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从年初开始,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了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虽然上调社保缴费基数可能对劳动者整体有利,但如果差距较大,就有可能增加一部分低收入者的负担,所以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应该谨慎而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