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
(一)身故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流程
A.索赔通知
当可能会引起索赔的意外情况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以填写完整的索赔申请表的形式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通知。若发生死亡的情形,索赔通知应当立即递交给保险公司,其他情况的索赔通知应当在损失发生日起三十(30 )天内递交给保险公司。
B.需要提交的理赔资料
对于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索赔申请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索赔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的索赔申请书;
2)、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和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与该意外事故有关的警方报告和完整的病历卡;
4)、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对于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索赔申请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索赔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的索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与该意外事故有关的警方报告和完整的病历卡;
4)、等级达二级或以上医院的主任医生出具的残疾诊断报告。保险公司保留要求提供其它与残疾有关的证明或资料的权利;
5)、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对于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索赔申请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索赔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的索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完整的病历卡、疾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收据;
4)、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对于以上未提及的保险金的申请,索赔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索赔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的索赔申请书;
2)、特定的保险金条款中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4)、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所有的证明与资料应自损失发生日起六十(60 )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供,提供证明和资料不应向保险公司收取费用,并应以保险公司要求的格式或者形式提供。若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过程中需要,被保险人应当进行医疗检查,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
C.责任方提出索赔
如事故由责任方造成,应立即向所有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出具正式的书面索赔函,并抄送保险公司。积极地开展索赔工作,并将进展知会保险公司。
D.重要提示
1)、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避免并减少损失;
2)、建议对受损项目进行照相,以确保照片可以清楚反映损失的状况及程度;
3)、如果收到其他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请不要讨论或承认责任,并将索赔信息抄送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作出赔偿,或妥协,或承诺责任,即使该赔案在保单的保障范围内,该赔案或会遭到拒赔。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包括索赔通知、携带资料、责任方提出索赔等流程,而且消费者还需准备索赔申请书、完整病历卡、身份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