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案例一: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 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 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 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待在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分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学生意外伤害案例二:
一天下午体育课上,诸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诸老师选择学校校园内的水泥场地作为训练场,首先带领学生进行训练前准备运动,接着通过示范讲解讲清要领和注意事项,然后让学生分组进行立定跳远训练。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小敏不慎摔倒了,诸老师发现后马上将小敏扶起,并关切的询问小敏伤了没有、疼不疼,在确知小敏无事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了她的课堂教学。
第二天早上,诸老师得知小敏昨天体育课摔倒造成手腕骨折正在医院治疗的消息后,立即向校长进行汇报,校长派诸老师和小敏的班主任老师到医院进行了慰问,当时在看护小敏的爷爷对学校里对小敏给予的关心表示感谢。
事后,小敏的家长来校反映,要求学校赔偿所有医疗费,并提出签字承诺“十年内,小敏骨折处生长发育时造成骨质增生,学校须承担一切后果”的要求。其理由是,学校领导未亲自去医院慰问学生小敏,诸老师教学时选择的教学场地和教学方法不正确,因此造成小敏摔倒后手腕骨折。
学校领导对小敏伤害事故非常重视,并由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协商处理此事。首先,校方与小敏的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家长对解决此事的真实意图;其次,校方查找《学校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处理条款,请教律师,掌握处理小敏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请人民医院骨科主治医师进行医学鉴定。在此基础上,学校和家长就医疗费赔偿和后续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使“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分析:
学校对《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符合情理。发生事故后,学校主动派教师到医院慰问受伤学生小敏;家长提出培养要求和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时,学校派副校长与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赔偿等事宜,得到了家长的宽容。
(2)符合法律。学校对此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①《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诸老师的教学行为符合教学常规,此次学生受伤不是诸老师的教学所造成的。②《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从第九条(一)、(四)条款看学校不承担责任:虽是水泥场地,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此项规定不允许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而且教育局组织中考体育测试也采用此场地;诸老师在组织此次训练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从第九条(八)条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看,学校可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课后、放学前诸老师没有再去询问一下学生小敏,或给小敏的班主任老师讲一下,或告知其监护人让其关心一下小敏。③根据人民医院骨伤科主治医师鉴定,此次伤害可能对今后产生影响,但不绝对产生影响,因此后续对身体影响协议可签也可不签。
学生意外伤害案例三:
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小学生在校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除了一审判令被告朱某的父母向原告张某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外,还一审判令被告五家渠垦区某小学向原告张某承担两成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3000余元。
法院查明,今年六月的一天,该小学上午课间休息期间,二年级女学生张某从楼下往楼上教室跑时,同校学生朱某正冲出教室向楼下跑,结果二人在楼梯处相撞。当时,因朱某系高年级男生,长的高高壮壮,相撞后根本没事儿;张某却是一个二年级的小女孩,相撞后,摔倒在楼梯口爬不起来。事后,张某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28天。
今年10月,张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朱某的父母、五家渠垦区小学赔偿张某的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
分析:
张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校园内相撞,张某、朱某几二人所在学校均有过错。
其中,朱某年龄较长,对奔跑下楼可能产生的危险应有一定认制,故应承担更多注意义务,法院酌定为70%的责任。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五家渠垦区某小学,负有对在校学生安全教育的义务和维护校园秩序的义务,因其未尽到该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对三例学生意外伤害案例内容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学生踩踏死亡事件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各大学校需做好防护知识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