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再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表示,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机构。
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应以机构为单位在“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并登记。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每一个分支机构、劳合社及其每个辛迪加均应单独进行注册登记,再保险共同体可作为一个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中国境内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可直接在“登记系统”注册并登记。
中国境外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在注册前,需由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已在“登记系统”注册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向保监会引荐。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可自行选择引荐公司。
慧择提示:近日,保监会下发加强再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参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均应在“再保险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这一举措有利于加强保险业的监管,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