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这4个苛刻条件才叫“意外”
有个条件叫做“突然的”,因为中暑是“可预见的”,就没法称为“意外”。一般来讲,花的钱越多,能买到的东西也就越多越好,在保险中,保费和它的保险责任也是呈正比的关系。意外伤害险的保费以低廉着称,这就决定了它所能提供的保障会比较少,有多项条款限制了意外伤害险中“意外”的外延。它首先要满足4个必要条件—“突然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此外,保险合同中还会有多项免责条款,来规定哪些情况不属于意外,如醉酒,自杀,户外活动等等。
伤残到一定程度才能获得理赔
能获得理赔的伤残程度,最低要达到七级,才能获得10%的保险金。当意外险发挥作用时,意味着你已经遭遇重大不幸,因为它只对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者残疾负责。保险公司可以说是“不死不伤”不赔,伤势最轻也得要断根手指。在保障期间内,如果意外身故,投保人获得全额保险金,且合同终止。如果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投保人可获得不同比例的保险金。伤害程度与保险金赔偿比例的关系,比如至少一根拇指与食指缺失,才能获得10%的保险金,而烧伤面积至少要达到头部体表面积的5%或躯干及四肢体表面积的10%,才能获得赔偿,赔偿比例最低为50%。赔偿金额=保额×给付比例,如保额是200万,给付比例为10%,那么赔偿金额为20万。
读懂保险免责条款
每个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时,就承认已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而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为避免事后争议精心设计出来的。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案例中,保险公司常常重新解释免责条款,以此来证明,它们可以对意外不负担责任。比如有的免责条款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在这些环境中出现意外,都不在理赔范围。有些事后的补充解释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曾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特殊说明,那么免责条款便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对此也有自己的应对策略,它们会让投保者事先在保单上签字,承认自己已经了解合同里的所有内容。因此,投保人在签字前一定要慎重地问清楚免责内容,并且还要将解释的内容写在书面合同里,以避免保险公司事后根据模糊的条款大作文章。如果在并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便签字,那么便可能失去了事后能打赢官司的唯一筹码。
慧择提示:意外具备四个特征,即突然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只有满足这四个条件才算是意外。另外要想得到意外险的赔付,还应该了解到并不是发生了意外就可以,而是伤残到一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