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对二胎生育津贴的相关政策给出了指导性意见。省人社厅表示,各市将根据本地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做好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工作,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实施。
今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此次出台“指导意见”是为及时做好辽宁生育保险相关工作与《条例》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享受待遇的对象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含计划生育)的职工。
参保人员关注享受待遇的时限。对此,省人社厅给出明确,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生育职工在2014年9月26日后休产假或未休完产假者,按上述产假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2014年9月25日前已休完产假的按原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男方护理假工资等问题,均按照上述时间规定执行。
在生育津贴标准方面,省人社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辽宁省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仍按照各地原有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近期,辽宁省下发相关文件规定,生二胎,女方产假延长60天,从98天增至158天,男方从不享受护理假调整为享受15天护理假。至此,辽宁省生育二胎享一胎同等待遇。目前,沈阳市的最新生育保险政策还未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