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30日发布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1993年金融市场改革刚刚起步时即已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的不配套,这一制度迟迟未能落地。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外币存贷款利率和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只剩下人民币存款利率还接受央行规定的框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在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之后,各家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储蓄客户,一个经常使用的手段便是提高利率,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大门已经打开,自负盈亏的民营银行也已付诸实践。而民营银行惟一能够使用的竞争手段便是利率上的“价格战”。但是,这种“价格战”虽然有利于增加储蓄客户的利息收入,却蕴含着一定的风险,假如银行为了吸储而大幅提高利率,而贷款利率又无法提高,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风险。一旦银行破产,储蓄客户的资金就很容易血本无归,而有了存款保险,储蓄客户的利益就能得到基本保证。
征求意见稿披露,我国即将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就意味着一旦银行出现破产风险,存款保险机构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只有50万元,假如单个储户在这个银行存款不止50万元,超过部分就只能等待银行破产清偿后的结果了,运气不好的就只能看着存款“打水漂”。据说,50万元的保险上限,是目前我国人均GDP的11.9倍,已经远超国际上2—6倍的标准,可以覆盖99.63%的储户。但是,由于民间储蓄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而就家庭来说,50万元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因此这一限额的设置显然偏低,一旦发生银行破产事件,这种偏低的赔付上限难以起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应有作用。
为了让存款保险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真正覆盖到所有储蓄者,这一制度应该以限额偿付为主,辅之以全额偿付的制度设计。存款保险一般是由商业银行向保险机构投保,保费由银行付出,储户用不着为这一保险付出额外的支出。但是,存款保险的最终得益者是储户,根据谁得益谁出钱的市场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把储户一起考虑进去。比如,其兜底部分由商业银行缴纳保费,它以50万元为上限。至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可以由储户自由选择是否参加保险,如果储户愿意缴纳一定的费用为自己超过50万元的那一部分追加保险,存款保险机构就不必拒绝。
根据这样的原则,在利率市场化的框架之下,储户参与高利息储蓄后,如果愿意为这部分高利息投保,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服务,一旦发生风险,不仅可以收回本金,而且可以得到原来约定的利息。当然,如果扣去储户为此承担的保费,即使不发生风险,也会使储户的实际收益相应减少,但这样做正好可以起到冲淡高息揽储所产生的负效益的效果,用市场机制为金融市场竞争建立起合适的平衡杠杆。
存款保险制度是从国外舶来的一项金融制度,但是,这不等于我们必须依样画葫芦,而是应该根据我们的需要有所创新。当然,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是在政府指导下的一种政策性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公司有所不同。但是,即使是政策性机构,对于市场需要的保险业务,也没有必要推开。因此,对于这家即将诞生的存款保险机构来说,不能满足于利用行政力量来承揽起有限保险业务,而是应该从起步伊始就承担起一部分市场功能,构筑起多层次的储蓄保障体系。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实行限额偿付,而且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推行,将有利于构筑起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