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汕头市制定了《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个月26日,汕头市人社局公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费用除外),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的一项医疗保障办法。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不再另行缴纳。
同时指出,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列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为:一般诊疗费,按70%的比例支付;其他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含一般诊疗费)的限额为每人每月2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可以累计计算。办理常住异地或异地定居的参保人,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月、7月分两次拨付给参保人包干使用。
慧择提示:2014年,汕头市制定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目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对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缴纳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