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的一大支柱
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是各国普遍实施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1933年,面对大萧条时期银行大面积倒闭,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有力促进了美国银行业走出危机和健康发展。
而据了解到,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赔付,可能覆盖99 .6%以上账户(比如50万元),但这并非意味着“50万元以上没有安全保障了”,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银行即使破产,也只是破股东的产,而不是破存款人的产。存款保险处置问题银行时,大多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保障。
对金融机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能防止银行业风险扩散。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羊群效应,挤兑现象可能同时在“好银行”和“坏银行”发生。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某个机构金融资产发生贬值,以致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那么单个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就可能演变成全局性、系统性金融危机。
一旦有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市场化、专业化的处置平台,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也能在妥善保护存款人的前提下,及时把“坏银行”清理掉,防止个别银行的风险影响整个银行体系的健康。
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中小银行
大银行的规模大、网点多,在普通民众心中又往往具有“国家背书”,所以在吸收存款方面具有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把钱存在大银行或小银行是一样的,所得到的制度保护是相同的。这样,客户提供服务的优劣就会成为储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而不是“唯出身论”。
所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对中小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让储户吃下了“定心丸”,但绝不是“保护伞”,不意味着中小银行能不计成本地吸收存款。
国务院今年已两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引导更多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和“三农”。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发展中小企业金融和农村金融也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批5家民营银行已获批筹建。有进就得有出,在新设机构的同时,也必须考虑这些机构出了问题时的退出机制,否则仅考虑鼓励新建,却忽视出了问题后怎么办,则在新建的时候就有很多的顾虑。
上海华瑞银行发起人股东之一美邦服饰日前发布公告称,在国家颁布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之前,以自有资金,在出资额一倍范围内,对五十万元以下个人储蓄存款承担因华瑞银行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剩余风险赔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操作程序。这就意味着在存款保险制度落地前,股东在以自有资金为储户存款“背书”。而这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且有违背公司法“有限责任”之嫌。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业内人士也大多表示,下一步要进一步推开民营银行试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就需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民营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建立退出机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多、分布零散,监管难度较大,基层监管力量也较为薄弱,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是对目前农村金融监管的有益补充。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已经是箭在弦上。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的一大支柱,能够保护中小银行,降低银行存款风险,有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