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提高金融系统的事后处置能力,可以为金融系统多设置一道安全屏障。这几年银行业的发展比较快,尤其是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数量迅速增长,2007年时分别仅有19家和17家,到2013年分别增长到987家和468家。应该说,银行业的经营状况是比较好的,风险并不大,但未雨绸缪地建立事后处置机制也是有意义的。
事后能处置,我们就不用那么害怕“出事”。但是,“出事”毕竟会有损失,减少“出事”的几率还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银行牵涉到的社会公众数量众多,而且多数人自我保护能力低,更应该注意风险防范。因此,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的事前事中的监管仍然不应放松。
加强事中的监管是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全球趋势,但事前监管没有受到同样的重视。原因在于,严格准入条件、加强事前监管被认为限制了银行业的发展。这实际上牵涉到效率与安全的问题。在其他领域,与效率相对应的是公平,现在公平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金融领域,与效率相对应的是安全,由于之前我国金融系统比较安全,所以人们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没有效率高。其实,我国的金融系统效率并不低,这些年有效地支持了经济的发展。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以美国为标准追求金融效率,更不应为此降低对安全的要求。金融业的过度发展会导致危机,这已经为美国次贷危机、金融危机的相继发生所证明,我们应吸取教训。
从效率中受益的主要是金融资本,而从安全中受益的是社会公众。如果放松事前监管,即使有存款保险这样的事后处置,储户仍然会受到损失,他们将为资金安全付出更多精力、承受更多压力。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增加存款保险这道安全屏障之后,事前监管的安全屏障也不能减弱。
慧择提示:如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种事后处置机制,就算有银行破产也无须担忧。不过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事前监管是不能放松的,否则储户仍然会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