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年之前的"单一年报的报告制度"阶段,第二阶段是从2004年至今的"年报为核心、季报为辅助的报告制度"阶段。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季报为核心的报告制度"阶段。
与偿一代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相比,偿二代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建立以季度报告为核心的报告体系,报告频率更加贴近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二是报告内容充分体现"风险导向"和"偿付能力风险自评估"原则。三是建立了由季度报告、季度快报和临时报告共同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报告体系更加合理、完整。
慧择提示:偿付能力报告是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最主要的法定文件。为了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信息,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按季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