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2014年10月起,四川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
23日,省卫计委再次发布消息称,将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力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拉开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并公布了2014年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指导政策,县级定点医院新农合报销比例相较2013年上调2%。
除了公布四川省新农合报销制度调整外,省卫计委还对新农合患者报销政策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与市级、省级差距拉大
据《2013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据《2014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
在分级医疗制度实施后,2014年新农合报销政策更多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较去年上调2%,市级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和省外非定点医院分别下调5%。
异地务工患者入院后需向参合地报告
常见病病人首次门诊应在县域内就诊,如: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内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主动出示参合证,其门诊医疗费报销额度受年度最高报销额限制。
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不报销
凡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报账时须提供转院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急诊越级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
异地务工患者住院不向参合地报告不报销
在外地务工、探亲等人员患病,应按照基层首诊,并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在医疗窗口办理补偿报销。在未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凭务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或探亲证明(亲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公章)、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未按规定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6类大型疾病最高可全额报销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种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且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新农合按定(限)额费用标准全额报销;非民政救助对象患者按定(限)费用标准的85%给予报销。
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8类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新农合按定(限)费用标准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给予报销。
儿童苯丙酮尿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新农合按限额费用标准的70%给予报销。
参加新农合可同时购买商业保险
参加新农合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按照国家财政部解释,因均有财政补助,群众只能选择一方参保、一方受益。参加新农合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患者,双方均可补偿报销,但新农合管理部门需收取住院结算发票原件。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10月四川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并上调县级定点医院新农合报销比例。此外,四川规定参加新农合也可以同时购买商业保险,从而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投保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