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的张涛在一保险营销员的动员下,购买了寿险公司20万元保障的终身寿险,并交付了首期保费。
2007年5月18日,张涛在出差时,遭遇车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人张涛的妻子刘佳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接案后,对该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调查中发现,在投保时,张涛没有体检,违反了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因此保险合同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
然而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对此案的处理不妥,此保险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首先,《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保险法》的原理看,保险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张涛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要约生效。如果保险公司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将保险单送达张涛时,保险合同成立。
本案中,保险公司一直没有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并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已构成了对张涛要约的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其次,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规定是保险公司内部制度,这些规定并没有载明在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在投保人投保时告知,这些规定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被保险人自身疾病所致,因此,在投保时是否体检,根本不影响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