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提供大量的新生事物,对于保险行业来说,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是市场的一次大变革。但在保险发展过程中,还将面临更复杂、更艰巨的挑战,解决保险“新问题”需要确立“新规则”。
互联网保险渴望规则
在新技术应用的浪潮下,互联网保险正迅速成长并已崭露头角。然而,就在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的同时,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网络保险合同争议管辖、网络保险犹豫期等新问题也日益凸显,并且对互联网保险这一“新生代”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困扰。
“一套有效的保险法制体系,既要宽严相济给予保险市场适度的创新空间,又要未雨绸缪及时防范和控制保险市场可能面临的风险。”谈及互联网保险的话题,梁涛说,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积极蓬勃发展的产物,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保险发展,已初步确定了“既鼓励创新又严控风险”的监管思路,而且专门成立了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项目组,以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论证研究。
梁涛强调,目前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产品同质化严重、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过度依赖、信息化基础薄弱、风险管控和反欺诈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保险法制工作应当积极构建有效管用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电子签名的确认、电子档案证据留存等有关网络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问题,关注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客户信息保护、说明义务履行等予以明确,同时制定与互联网保险相适应的经营区域监管规则。此外,互联网保险中有关保险利益的问题,如虚拟物品是否具有可保利益、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偏离保险本质等问题也需要高度关注。
投资行为期待约束机制
一直以来,保监会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行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工作,不断加强保险立法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主干、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内容涵盖保险市场主体经营全过程和保险监管基本规则。尤其是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监管层近年来动作频频,不断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保险公司提升投资收益率创造了更多的有利条件。然而,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投资品种、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的进一步放开,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更加复杂。正如梁涛所说,“保监会不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资金运用规模日益增加,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资金支持功能日益增强,相应地,保险业也面临更大的资金运用风险。”
“由于投资渠道的扩展,保险资金运用对于金融市场甚至整个实体经济的依存度大幅增强,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影响也将更为明显。”据梁涛透露,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对《证券法》和《期货法》进行修订,这将会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新的变化。保险监管机构将坚持深化改革与依法监管相结合,充分研究和借鉴国际保险资金运用发展趋势与监管政策,进一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规则,强化资产认可标准约束和资产负债匹配约束机制,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内控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监管准则,大力打击违反资金运用的违规行为。
反垄断亟需完善制度
对于浙江省财产保险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国家发改委处以1.1亿元重罚的事件,梁涛说,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暴露出成长中的保险业存在对法律把握不够、法制观念不强的问题。
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发布通知,根据群众举报,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国家发改委认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最终,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和多家险企共被处1.1亿元罚款。“尽管目前保险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产品同质化、恶性竞争激烈、内部管理薄弱、数据不真实、销售误导严重、投保容易理赔难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梁涛看来,执法与合规是维护法制权威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诚实守信和合规经营是保险行业发展的生命线。建立全行业的合规氛围,不能仅依靠监管机构“猫捉耗子”的被动方式,保险公司也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自身的整体合规水平。
据梁涛透露,对于行业的反垄断工作,今年保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保险业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业预防和制止垄断的要求。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与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理论基础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避免行业垄断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秩序。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互联网保险正迅速成长,需要确立新规则解决信息披露不完整、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此外,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期待约束机制,而反垄断也亟需完善制度。
互联网保险渴望规则
在新技术应用的浪潮下,互联网保险正迅速成长并已崭露头角。然而,就在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的同时,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网络保险合同争议管辖、网络保险犹豫期等新问题也日益凸显,并且对互联网保险这一“新生代”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困扰。
“一套有效的保险法制体系,既要宽严相济给予保险市场适度的创新空间,又要未雨绸缪及时防范和控制保险市场可能面临的风险。”谈及互联网保险的话题,梁涛说,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积极蓬勃发展的产物,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保险发展,已初步确定了“既鼓励创新又严控风险”的监管思路,而且专门成立了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项目组,以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论证研究。
梁涛强调,目前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产品同质化严重、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过度依赖、信息化基础薄弱、风险管控和反欺诈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保险法制工作应当积极构建有效管用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电子签名的确认、电子档案证据留存等有关网络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问题,关注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客户信息保护、说明义务履行等予以明确,同时制定与互联网保险相适应的经营区域监管规则。此外,互联网保险中有关保险利益的问题,如虚拟物品是否具有可保利益、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偏离保险本质等问题也需要高度关注。
投资行为期待约束机制
一直以来,保监会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行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工作,不断加强保险立法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主干、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内容涵盖保险市场主体经营全过程和保险监管基本规则。尤其是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监管层近年来动作频频,不断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保险公司提升投资收益率创造了更多的有利条件。然而,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投资品种、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的进一步放开,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更加复杂。正如梁涛所说,“保监会不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资金运用规模日益增加,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资金支持功能日益增强,相应地,保险业也面临更大的资金运用风险。”
“由于投资渠道的扩展,保险资金运用对于金融市场甚至整个实体经济的依存度大幅增强,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影响也将更为明显。”据梁涛透露,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对《证券法》和《期货法》进行修订,这将会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新的变化。保险监管机构将坚持深化改革与依法监管相结合,充分研究和借鉴国际保险资金运用发展趋势与监管政策,进一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规则,强化资产认可标准约束和资产负债匹配约束机制,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内控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监管准则,大力打击违反资金运用的违规行为。
反垄断亟需完善制度
对于浙江省财产保险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国家发改委处以1.1亿元重罚的事件,梁涛说,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暴露出成长中的保险业存在对法律把握不够、法制观念不强的问题。
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发布通知,根据群众举报,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国家发改委认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最终,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和多家险企共被处1.1亿元罚款。“尽管目前保险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产品同质化、恶性竞争激烈、内部管理薄弱、数据不真实、销售误导严重、投保容易理赔难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梁涛看来,执法与合规是维护法制权威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诚实守信和合规经营是保险行业发展的生命线。建立全行业的合规氛围,不能仅依靠监管机构“猫捉耗子”的被动方式,保险公司也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自身的整体合规水平。
据梁涛透露,对于行业的反垄断工作,今年保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保险业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业预防和制止垄断的要求。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与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理论基础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避免行业垄断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秩序。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互联网保险正迅速成长,需要确立新规则解决信息披露不完整、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此外,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期待约束机制,而反垄断也亟需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