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工具
8月13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保险新“国十条”)。保险新“国十条”提出,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责任保险在未来创新社会管理中被赋予新的更高期待,也必将承担更多的使命。在为责任保险发展带来新机遇、新空间的同时,也给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近年来,我市责任保险项目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推动下,通过保险公司不断努力,陆续开办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责任险推进不尽如人意,存在承保覆盖面不高、叫好不叫座等问题,不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可以说责任保险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当然,差距亦是潜力,在政府、社会及行业关注下,未来责任保险势必成为保险市场中重要的新兴力量。
责任保险是抵御经济发展中潜在风险的“稳定器”
今年6月,省委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五大专项行动”。其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保障环境质量的环境保护三项专项活动,可以说都与责任保险密不可分,我市相关部门可以引导企业开展治安综合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转移风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防范和抵御风险的作用,为我市改革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期,镇江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会议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坚定必胜信心,全力做好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在全力冲刺全年目标要认真抓好的五个方面工作中,提出发展要求从注重经济增长转向发展与防范各类风险并重,必须加快提升治理能力。在经济建设防风险、保稳定工作中,充分运用责任保险抵御潜在金融风险功能,发挥其“稳定器”作用,是提升政府经济宏观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发展责任保险需要政府引导 保险企业主动作为
保险新“国十条”明确,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是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按照新政策精神,需要政府部门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重视程度和组织推动力度,创新行政鼓励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支持责任保险发展。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深入实施,加大侵权者的惩罚力度,提高了赔偿限额标准。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转移未来不可预知的侵权风险,应对各种经济赔偿和民事纠纷。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环保、医疗、教育等责任保险,政府相关部门应在立法保障、政策引导等方面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推动进入快速发展的通道。
保险新“国十条”对责任保险进行了重新的定位,为其提供了良好发展的契机。但是,我市责任保险能否在新的政策引导下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还取决于保险公司能否与时俱进摆脱固步自封的旧观念,以及完善跟踪配套服务。下一步国寿财险将立足实际,主动作为。
第一,主动转变经营观念。近些年来,公司仍然把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作为重中之重,对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拓展渠道不宽。在新的机遇面前,下大力气调整业务结构,将责任险列为保险市场上最具潜力的发展领域。
第二,创新业务模式。根据责任风险的不同适时调整费率,使责任保险产品更加人性化、多样化,构建具有鲜明客户价值特征的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等;同时借助科技手段实现责任保险营销与管理模式的创新,建立完整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将互联网、社区门店等新型营销渠道结合运行,形成快捷的产品发布与销售网络,使产品满足客户灵活多变的投保需求。
第三,完善服务内容与手段。新“国十条”首次提出“现代保险服务业”概念。保险业被赋予了更多的公共治理和防灾防损功能。责任保险参与社会公共管理与实现防灾防损的功能已经成为现代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责任保险不只是单纯地提供保险合同内的承保与理赔服务,我们将在此基础上更多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为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事故防灾防损服务与责任事故应急处理服务,以及责任安全事故咨询服务和法律风险、责任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服务等。另一方面,还可以尝试多方位联动,通过积极参与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媒体等众多相关部门提供的服务,同时协同质检部门、损失评估机构、统计部门等相关机构,共同建立相关信息平台,积极探索科学化的方式提供全方位的责任风险保障服务。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责任保险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工具,也是抵御经济发展中潜在风险的“稳定器”。为进一步发展责任保险,政府需要加强引导,保险公司也要主动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