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相关人员介绍,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自治区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慧择提示:自2014年10月1日起,新疆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金费用,并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