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精神规范农业保险业务
据监管函披露,中航安盟报保监会的《关于对四川省森林保险产品进行报备的报告》中,开办日期填写有误,与后附政府文件不一致;条款第十九条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的规定。在《关于对吉林省育肥猪养殖保险产品进行报备的报告》中,保险条款与备案表关于保险责任的表述不一致。在《关于对吉林省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产品进行报备的报告》中,产品修改对比表填写有误,与后附政府文件不一致。在《关于对陕西省育肥肉羊养殖等保险产品进行报备的报告》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中同时出现了“地震责任”。
毋庸置疑,未来监管部门对农险业务的监管会更加严厉。而据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近日召开的党委会上的发言,要求全行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保险工作法治水平,“以法治的精神引领行业发展,不断促进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事实上,我国农险制度的建立历经曲折。正如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出席2014中国农业保险研讨会时所言,我国农险发展的成绩有目共睹,来之不易。二十世纪30年代,我国农险发展跟美国几乎同步,但由于各种原因发展始终处于徘徊停滞状态。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险制度,迎来了新一轮发展,特别是2007年出台中国农业保险政策,到2012年我国第一部农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初步构建了有农业特色的保险制度框架……农险沿着这个轨道发展,总量和覆盖面增速都非常快,现在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农险经营大国,农险已经成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手段。
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底线”难守
“但农业保险现在还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在逐步凸显。”陈文辉坦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专业教授庹国柱则认为,我国农险政策性质和农业农村实际,使得农险业务需要依靠县、乡、村行政机构和涉农部门,在展业、防灾、定损、理赔等环节给予大力协助,并且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要求县一级政府也要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在这种条件下,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力度。甚至,保险微观经营层面能不能合法合规,也跟这些部门的行为联系在一起。
据透露,一些地方政府要求保险公司造假套取财政补贴,也有基层政府截留保险公司给受灾地区被保险农户的赔款,授意甚至“硬性”让保险机构违规经营,还有地方政府亲自或通过中介机构垄断、分配市场资源问题。
庹国柱认为,这些问题解决得好不好,主要取决于保险经营机构的法律意识和长期可持续经营意识,要守住“合规”这个底线,险企应在展业、签单、收费、定损、理赔等环节严格依规操作和管理。此外,能否构造走出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矛盾的“囚徒困境”的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也很关键。只有建立真正正向激励的制度,才能避免损人利己行为,使农险市场具备合作精神,同时提高合作效率,降低合作成本。
大灾风险机制缺位
与农险可持续经营关系密切的,还有当前呼声甚高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再财险创新业务部总经理李立松直言,尽管在全国农险业务整体趋稳、未发生全国性大灾的情况下,去年国内仍然发生了三到四次严重的区域性灾害,保险赔偿超过70亿元,相当于去年农险保费收入的两成多。“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在农业大灾保障方面缺乏国家层面对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整体设计,未建立分层保障基础上的逐级风险分散模式。”李立松表示,从国际经验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经营农险,都会有国家层面的大灾分散机制。
就在去年底,财政部发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范保险机构层面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
然而,庹国柱认为,保险机构和各省希望早点解决国家层面和省一级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建设问题,对这两级大灾风险管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或要求,例如,这个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如何建立、依据什么原则、两个层级的责任划分、筹资安排,如何管理和操作等。庹国柱同时建议,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解决公司层面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尽早制定出包括中央农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方案和省级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或规范性文件,便于各地参照制定或完善本地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同时与中央一级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有机衔接。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保监会将以法治精神规范农业保险业务,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底线”难守,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大灾风险机制也缺位,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还面临着一些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