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起源于1983年的南非,“重大疾病提前支付”的功能使得寿险保单的功能得到了再扩充。“重大疾病保险”和传统寿险商品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当被保险人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支付,而不像传统寿险商品非要等到死亡或满期后才能获得保险支付,所以又称为“活的保险”(LivingInsurance)。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推出此类产品以满足人们的投保需求。
重大疾病保险解决了人们面对重大疾病时经济贮藏缺乏、短期现金流困难等问题,有效地在经济上协助罹患重大疾病的人渡过难关,因而备受消费者的关注。如今,审时度势的太平洋保险,根据市场与客户的需求,进一步推出了大病小病都能保的“金佑人生保障计划”。“金佑人生保障计划”不仅包含常见的42种重大疾病,还涵盖了10种高发常见的轻症疾病,可理赔的疾病种类高达52种之多。做到“轻重合一”,给消费者更多保障。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投保示例,更切实地体验一下“金佑人生保障计划”是如何对投保者的人生进行周全可靠地保障的。
投保示例
金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660元,10年交清。
拥有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大病不愁,“轻症”无忧!
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红利分配
按低、中、高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分别达到56645元、83468元、120883元,关爱金将分别达到为35930元、201262元、455653元。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注:1、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2、详细产品内容以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金佑人生保障计划具有保障内容广、理赔疾病种类高、红利分配合理等优势。此外,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详情,可登录太平洋保险官网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