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久,张先生驾车出了交通事故,将一位路人撞伤。经法院判决,张先生除了赔付对方医疗费等费用以外,还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害费10000元。张先生遂要求保险公司向对方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只能赔偿医疗等费用,赔偿精神损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拒绝赔偿,双方出现纠纷。
律师评析: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一般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赔偿责任,这似乎不近合理。
首先,保险合同条款中,并不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一般称:对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支付保险金,但并没有说明这里的“法”就是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以不好认为,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框架下的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责任,才构成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内容。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不能作为确立除外责任的标准。如果认定这是一种减少、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方式,那么保险人没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不应产生效力。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注重增加损害赔偿项目和范围,保护人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这些都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没有规定的。但是被保险人致人损害后,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很可能包括这些新增的范围,如果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的话,对受害人的保障就会大有影响。考虑到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这部分赔偿义务最好能构成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才能够确定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此外,大家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须认真看清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