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定损有争议可商榷解决。对于维修价格的争议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最突出的问题。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张驰指出,如果定损后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可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车主有权要求通过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定损并请第三方的评估中心介入评估。
第二,提前确定维修方式。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坏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若损坏部件无法修复,可以更换损坏部件。而作为车主,在部件发生损坏后,为避免日后隐患,多数会倾向于直接更换。故而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三,定损维修去同一处。除上述两项内容外,他还提醒市民,如果前期车主已和查勘员确认按照4S店的维修方式确定损失金额,定损后就不要再到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以避免索赔时保险公司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定损失金额,令车主本人产生不必要的支出负担。
慧择提示:车险理赔时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对于定损有争议者,车主可以拒签,等到协商一致以后再签字。另外,在车辆维修之前要和保险公司确定维修方式以及金额,以免后期理赔时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