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方案背后的富豪隐蔽式需求
众所周知,不同于其他信托业务,家族信托的结构设计几乎通篇都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始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瑞银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王昊可谓是目前国内在家族信托领域经验最为丰富的律师,此前招行与外贸信托合作完成的近50单家族信托业务,她都全程参与其中。密集的客户陪谈工作让王昊明显感觉到,随着经济形势等不确定因素加大,高端人士的财富目标近两年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核心需要从创造财富逐渐转向了保障财富安全。据其总结,富豪群体设立家族信托的三大动因可归纳为规避可能出台的遗产税、子女教育安排以及未来安全考虑。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设计架构时还需要综合和充分了解并考虑客户的人生阶段、家庭情况等相当私密的个人情况,特别是其设立信托的真实及具体目的。据多位信托业人士透露,在家族信托业务操作过程中,很多委托人都具有非常复杂的家庭和个人情况和一些较为私密隐蔽的诉求,这都需要信托团队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用巧妙的信托结构设计来予以满足。例如不少富豪涉及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配等问题,就不得不针对此特殊情况进行非常复杂的交易安排。
而王昊律师也介绍了几个实际的业务案例,来解释如何通过信托结构满足富豪群体的复杂个体需求。
第一个案例是以“保护人”结构设计来实现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控制权。王先生夫妻对于共有财产及设立家族信托均无争议,并计划由王先生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唯一的受益人是他们的独子。可就在签约前夕,王太太突然提出,基于担心失去对财产监督权的考虑,希望自己也被列为委托人。然而根据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存在两个委托人的信托计划,即会被认定为集合信托,如此便无法设立家族信托需要的他益信托结构。但即使如此,依然可以通过信托结构设计来实现王太太在控制力方面的诉求,解决方案就是将王太太设立为该信托的保护人。按照相关规定,保护人角色在家族信托中也具有相当大的权利范围,甚至包括更换受托人。
第二个案例是通过了解委托人的目的,对受益人的受益权进行设计、限制和排除,以实现限制挥霍等不良行为的引导作用。
李先生和太太十分担心在两人出现意外后,他们的独子会挥霍财产。因此希望拿出部分财产来设立家族信托,目的是引导和激励孩子更好地运用资金,并获得更好的成长方式。因此在设立这个信托时,就需要将他们对儿子的一些限制和鼓励措施在结构设计时做出安排。例如,若触发某些他们不希望出现的负面行为,则剥夺其作为受益人的权利。而如果儿子在30岁时有能力自己创业则可终止信托计划,将这笔资金作为儿子的创业基金。
第三个案例是以信托安排解决复杂的家庭内部纠纷。刘先生家庭的特点是,家族非常庞大关系繁杂,在他的创业过程中,曾经受过一次牢狱之灾,彼时他的很多亲戚朋友都倾囊相助,渡过难关后刘先生东山再起,积累了上百亿资产,因此他的很多亲戚都开始放弃工作,依赖其提供生活甚至是挥霍来源,而刘先生基于对过去别人提供帮助的感激从来也不曾拒绝。
但后来夫妻二人希望这种情况可以得到改变和限制,因此希望拿出数千万设立信托,受益人就是这些提供过帮助的亲友,但该信托需要事先制定规则,即可以满足受益人中等以上生活需要,但如果超出此范围,受托人则不同意支取这笔款项。另外如果亲友子女成年后希望自主创业,则该信托也可以提供相应支持。
家族信托的四大功能之辩
据介绍,如果不做任何处理和安排,将所有资产放在个人名下,可能面临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税负,其中最重要的则是遗产税。事实上,早在2004年9月,财政部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该条例在2010年还进行了修订,但时至今日依旧未能正式落定。遗产税究竟何时开征,各界观点不一,有说法称考虑到配套政策有待完善,仍需要数十年时间酝酿,但王昊律师则认为,分析各个口径的综合消息,5-10年内出台将是大概率事件。而即使在遗产税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对于有海外移民计划的财富人群来说,其希望移民的地区,也大多是有全球税负的地方,当其成为某国的税务居民后,也需要承担当地的税负,包括遗产税。
第二个问题是死亡。在一个人离世的时点,他的财产都会成为遗产,在没有任何安排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都有权获得份额,这就有可能产生争抢遗产的情况,而这也是当事人不愿意看到的情形。第三个问题是离婚。如果没有做婚前及婚后财产协议,那么婚姻期间创造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配偶方有权获得一定份额,使得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成为困扰诸多财富人群的棘手难题。第四个问题是债权人追讨。目前很多企业家身上都存在以个人名下财产做无限连带担保的情况,使得他们对于互保企业一旦出现危机,自己也将受到牵累的问题十分忧虑,由此便产生需求希望通过把部分财产装入信托,来保证今后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而目前在诸多营销口号中常常提及,被认为是家族信托的四大基础功能包括资产保护、财富传承、保密性和税务筹划。目前来看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前两者因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托人,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此能够完全实现。而税务筹划部分在遗产税正式出台之前,也仅可以对未来有移民需求的委托人提供未来的全球税负规避安排。
至于保密性问题,相对于遗嘱等方式确实稳妥许多,但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信托之所以能够起到信息保密的功能基本原理在于它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注册,只需要当事人根据信托文件达成合议即可。而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依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更是明确提出,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的披露义务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应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依法保密”并不是国内特有情况,例外情形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普遍存在。而值得一提的是,另一个国内特有但可能影响到家族信托保密功能的因素,即按照监管规定,信托公司必须就信托业务向银监会履行报告义务,这也可能使得家族信托的保密性功能受到影响。
平均报酬率1% 嵌套保险最优结构
总体而言,相比其他工具,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领域的优势仍非常突出,但基于近年来信托行业融资类业务路径依赖等因素影响,此类业务始终未能发挥出巨大的活力和空间。
而基于业务转型探路的需要,去年开始,家族信托业务在国内逐渐升温,尽管信托公司普遍开始研究和试水,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的家族信托业务,还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资源。而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鉴于此类业务的模式和大多数信托公司的现实情况,短期内联合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来开展业务,并尽可能多地在交易结构设计层面发挥自主性,展现在事务管理类业务方面的优势,同时逐步培育高端客户群体自主开发业务是为现实选择。
王昊认为从财富传承的角度而言,综合目前各种金融工具的优劣势,大额保单+境内信托会是目前最为理想的路径。这也是国外常见的一种操作模式,步骤是先设立一个非常简单的信托结构,然后再认购寿险,这样在赔付完成后,款项就直接进入信托的资金账户,这样保险受益人对于保险赔偿金的使用也将按照之前设计好的规则执行。
至于盈利模式方面,家族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来源于固定管理年费和浮动管理费两部分,前者的行业平均水平在1%-1.5%左右,但因为资金规模普遍处于千万水平,因此单此项收入绝对值也并不醒目。后者则是在部分家族信托业务合同中约定了基准收益水平,超出部分信托公司则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浮动报酬。
整体而言,仅从单项收入来看,家族信托业务难言可观,还需要较传统融资业务增加诸多复杂管理成本和环节,但信托公司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基于与企业家形成的黏性关系,也可锁定企业家名下产业的融资类业务,另外其他增值服务等也是能够带来一定的周边收益。但更至关重要的是,开展此类业务从回归信托业务本源,整体行业转型的角度而言意义重大。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家族信托方案的背后是富豪隐蔽式的需求。此外,家族信托基础功能包括资产保护、财富传承、保密性和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