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江汀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会议决定,《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会议强调,推进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建设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必须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要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搞好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做到公开透明,保证基金安全。要坚持自愿原则,尊重个人意愿,调动各方积极性。要搞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基本政策、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衔接和协调,强化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减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努力解决好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