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美丽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本合同的代码为ENEL。
建信人寿美丽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已给付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建信人寿美丽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建信人寿美丽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建信人寿美丽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止。
建信人寿美丽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按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建信人寿美丽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第七条: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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