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都算工伤
刘先生下班后顺道走路去了单位附近的一所幼儿园接孩子,由于雨天路滑,他在幼儿园的操场上一个不小心摔倒在地,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腿骨折。由于伤势较重,他在家休养了三个月。得知最高院近期发布了新的工伤保险的规定,里面关于“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受伤可算工伤”的报道,他觉得和自己的情况简直是一模一样。“我那天也是在回家路上顺道接孩子时受伤,那我是不是就可以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专家: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是工伤,某律师表示,首先,最高院出的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之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定要具备四个要素,即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可见,“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再回家”只是符合了其中第2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由此可见,刘先生所受伤害,不能算工伤。
误区二:回家必须回自己的家
杨女士下班后到附近的小店购买蛋糕后到父母家为母亲庆祝生日,不想,在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飞,杨女士本人受重伤,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以及脑震荡等。经过交警认定,摩托车主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女士无责。出院后,杨女士本想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但她想到,自己是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受的伤,而不是回自己家途中,这种情况不应该算工伤吧?
专家:父母家、配偶家、子女家都是“家”,某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1.不强调“唯一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2.不强调“自己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实践操作中可能还会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家等。因此,杨女士下班后回父母的家符合“回家”的定义,如果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加上交通事故中无责,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慧择提示:很多消费者认为只要是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就算工伤,事实上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另外很多员工认为必须是回自己的家受伤才算工伤,但事实上,回父母、配偶、子女家途中受伤都可以算是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