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人口生产保障制度的压力巨大,而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保障职业女性的生育问题。但是,目前我国人口生产保障基本缺位,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下面是详细情况。
现行的生育保险存在缺陷
现行的“生育保险”是对担当人口生产的女职工一定意义上的重视与关怀,是对贬低人口生产的一次公开否定,是自私有制社会以来对待人口生产的一个重大进步,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人性的复归,是在某种程度上正视人口生产中女性的贡献,是将“生育”由私领域事务转变为公私领域事务的前奏,可视为是对人口生产价值肯定的第一步。
不可讳言,现行生育保险还称不上是对担负人口生产的全体女性的正视。因为现行“生育保险”实质上还是一种“帮助”性的慈善行为,且建立在从事了物质生产基础上,还不是真正正视生育自身的社会价值。这表现在:一是没有担当社会工作的家庭妇女没有生育保险;二是现时的生育保险是将生育妇女视为有“病”而给予的病假期间的一种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所以,目前的“生育补偿”并非对“生育”本身的补偿,更不是保障。
这从相关政策界定的生育保险也可看出,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分娩而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中断经济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说是对 “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中断了经济来源”的分娩、哺乳的“女职工”,国家给予的“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实际上是出于对新生婴儿的保险。取得生育保险的前提是从事了物质生产而不是生育行为本身,是国家主动帮助从事了物质生产的生育中无助的女职工。
现行的“生育补偿”是局限于生育过程的生育疾病险,实质上就是女职工生育中享受病假、报销医药费和误工待遇的生育疾病保险;而且将生孩子的“病假”待遇限定在生孩子的时刻,而生育孩子导致的疾病或生产中死亡并不包括其中;人口生产中没有物质生产中的“工伤”或“因公死亡”一项。
目前人口生产社会保障严重滞后
女人为承担人口生产,其身体构造、生理过程都呈现出与男性不同的特征,女性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四期中女性的身体脆弱,繁重的体力劳动、污染的环境、噪声、光电辐射、水下(采矿)作业等等都会伤害女性身体健康,带来各种身体疾病,如果已经怀孕还可能影响到胎儿,留下无穷的后患。由于父权文化影响,各种避孕、节育措施大多用在女人身上,女性承担着避孕、节育,承受着由此带来的麻烦与各种疾病折磨及风险,这是女性为人口生产作出的另一项贡献。凡此种种,生育保险没有过问。生育保险应该将“四期”保护中的疾病,避孕、节育中的疾病,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产中的死亡包括其中。而现在的生育保险只是女职工生育中的医疗费报销与误工待遇,而不是将人口生产视为一个复杂的系统的生产过程对待,更谈不上真正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
与“四期”保护不够并存的还有对“四期”的“过度保护”。有媒体提出对女性的“经期”应该立法规定“休息”,不上班,也有好心的代表提出“3年产假”。我们不否认这份“好心”,但难免有“过度保护”之嫌!同时这些保护的出发点都是基于父权文化,是为了婴幼儿的抚育,其基点还不是出于人口生产的社会价值,更不是出于肯定女性人力资本。“过度保护”还可能给女性就业带来更多困难与不良影响。目前我国对职业妇女生育补偿是基于:生育中的女性体力不支,生命难保,不能正常从事原本的工作,像“生病”一样需要休息,国家因此给予生病期间的工资待遇与生育费用的报销。可以说,它仍然是父权文化框架下的“生育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制度,是父权文化框架下解决妇女为人类社会生育的一种权宜之计,即生育病假制度。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完善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是相对于物质生产及其社会公共事务的保障而言。人口生产“工伤”的认定可以参考目前已有的法律条文,如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四种情况,即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受的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是大趋势。人口生产应该有“工伤”与“因公死亡”。具体包括:
1、“四期”保护中的疾病,如因浸水而致月经紊乱,因重体力劳动而腰椎劳损、子宫下垂、流血不止乃至大出血等疾病,应认定为“工伤”。
2、绝育手术、避孕及避孕手术中带来的疾病,如不孕、腰椎病、致残、避孕药致病等,应认定为“工伤”(同样适用于男女两性)。
3、人口生产中的伤亡应视情况认定为“因公死亡”,主要指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生产。对产妇应该像士兵在战场上伤亡,在抗洪抢险、抗震救灾中伤亡一样看待。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人口生产的妇女不下50万人。
4、女人为人口生产带来的一切不便给女人带来了极大痛苦,如必须经常看妇科,月经不调、痛经、流产、采取避孕措施(如放环)、喂奶、婴幼儿预防疾病、照顾生病孩子、“四期”保护,以及女人十月怀胎的艰辛,妊娠反应的煎熬与度日如年,分娩的阵痛,哺乳期的彻夜难眠,婴幼儿成长期智力开发……从怀孕到生育,从生育到抚养,每一步都渗透着女性的辛劳,母亲的付出。不能将怀孕反应,分娩阵痛,哺乳期母亲的不眠,抚养期女人行动的不便仅仅看成这是女人应该做的事与正常现象而泰然处之,更不能看成这是女人的麻烦,而应认定这是女人担当人口生产经受痛苦作出的贡献,是女性人力资本的必然价值。
5、不论男女担当的家务劳动、抚养婴幼儿以及青少年社会化、孝敬老人、照顾病弱等一切与人口生产密切相关的事务都应视为有社会价值,而给予保障。
建立完善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革命,同时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大变革。目前我们应该做的是:首先完善生育保险,最终建立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目前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存在缺陷,人口生产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为更好地保障人口生产,需要建立完善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
现行的生育保险存在缺陷
现行的“生育保险”是对担当人口生产的女职工一定意义上的重视与关怀,是对贬低人口生产的一次公开否定,是自私有制社会以来对待人口生产的一个重大进步,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人性的复归,是在某种程度上正视人口生产中女性的贡献,是将“生育”由私领域事务转变为公私领域事务的前奏,可视为是对人口生产价值肯定的第一步。
不可讳言,现行生育保险还称不上是对担负人口生产的全体女性的正视。因为现行“生育保险”实质上还是一种“帮助”性的慈善行为,且建立在从事了物质生产基础上,还不是真正正视生育自身的社会价值。这表现在:一是没有担当社会工作的家庭妇女没有生育保险;二是现时的生育保险是将生育妇女视为有“病”而给予的病假期间的一种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所以,目前的“生育补偿”并非对“生育”本身的补偿,更不是保障。
这从相关政策界定的生育保险也可看出,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分娩而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中断经济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说是对 “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中断了经济来源”的分娩、哺乳的“女职工”,国家给予的“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实际上是出于对新生婴儿的保险。取得生育保险的前提是从事了物质生产而不是生育行为本身,是国家主动帮助从事了物质生产的生育中无助的女职工。
现行的“生育补偿”是局限于生育过程的生育疾病险,实质上就是女职工生育中享受病假、报销医药费和误工待遇的生育疾病保险;而且将生孩子的“病假”待遇限定在生孩子的时刻,而生育孩子导致的疾病或生产中死亡并不包括其中;人口生产中没有物质生产中的“工伤”或“因公死亡”一项。
目前人口生产社会保障严重滞后
女人为承担人口生产,其身体构造、生理过程都呈现出与男性不同的特征,女性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四期中女性的身体脆弱,繁重的体力劳动、污染的环境、噪声、光电辐射、水下(采矿)作业等等都会伤害女性身体健康,带来各种身体疾病,如果已经怀孕还可能影响到胎儿,留下无穷的后患。由于父权文化影响,各种避孕、节育措施大多用在女人身上,女性承担着避孕、节育,承受着由此带来的麻烦与各种疾病折磨及风险,这是女性为人口生产作出的另一项贡献。凡此种种,生育保险没有过问。生育保险应该将“四期”保护中的疾病,避孕、节育中的疾病,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产中的死亡包括其中。而现在的生育保险只是女职工生育中的医疗费报销与误工待遇,而不是将人口生产视为一个复杂的系统的生产过程对待,更谈不上真正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
与“四期”保护不够并存的还有对“四期”的“过度保护”。有媒体提出对女性的“经期”应该立法规定“休息”,不上班,也有好心的代表提出“3年产假”。我们不否认这份“好心”,但难免有“过度保护”之嫌!同时这些保护的出发点都是基于父权文化,是为了婴幼儿的抚育,其基点还不是出于人口生产的社会价值,更不是出于肯定女性人力资本。“过度保护”还可能给女性就业带来更多困难与不良影响。目前我国对职业妇女生育补偿是基于:生育中的女性体力不支,生命难保,不能正常从事原本的工作,像“生病”一样需要休息,国家因此给予生病期间的工资待遇与生育费用的报销。可以说,它仍然是父权文化框架下的“生育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制度,是父权文化框架下解决妇女为人类社会生育的一种权宜之计,即生育病假制度。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完善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是相对于物质生产及其社会公共事务的保障而言。人口生产“工伤”的认定可以参考目前已有的法律条文,如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四种情况,即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受的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是大趋势。人口生产应该有“工伤”与“因公死亡”。具体包括:
1、“四期”保护中的疾病,如因浸水而致月经紊乱,因重体力劳动而腰椎劳损、子宫下垂、流血不止乃至大出血等疾病,应认定为“工伤”。
2、绝育手术、避孕及避孕手术中带来的疾病,如不孕、腰椎病、致残、避孕药致病等,应认定为“工伤”(同样适用于男女两性)。
3、人口生产中的伤亡应视情况认定为“因公死亡”,主要指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生产。对产妇应该像士兵在战场上伤亡,在抗洪抢险、抗震救灾中伤亡一样看待。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人口生产的妇女不下50万人。
4、女人为人口生产带来的一切不便给女人带来了极大痛苦,如必须经常看妇科,月经不调、痛经、流产、采取避孕措施(如放环)、喂奶、婴幼儿预防疾病、照顾生病孩子、“四期”保护,以及女人十月怀胎的艰辛,妊娠反应的煎熬与度日如年,分娩的阵痛,哺乳期的彻夜难眠,婴幼儿成长期智力开发……从怀孕到生育,从生育到抚养,每一步都渗透着女性的辛劳,母亲的付出。不能将怀孕反应,分娩阵痛,哺乳期母亲的不眠,抚养期女人行动的不便仅仅看成这是女人应该做的事与正常现象而泰然处之,更不能看成这是女人的麻烦,而应认定这是女人担当人口生产经受痛苦作出的贡献,是女性人力资本的必然价值。
5、不论男女担当的家务劳动、抚养婴幼儿以及青少年社会化、孝敬老人、照顾病弱等一切与人口生产密切相关的事务都应视为有社会价值,而给予保障。
建立完善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革命,同时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大变革。目前我们应该做的是:首先完善生育保险,最终建立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目前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存在缺陷,人口生产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为更好地保障人口生产,需要建立完善的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