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沈阳不断调整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据调查,今年起沈阳参保职工丧葬费改由养老基金支付。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相关具体情况。
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昨日,沈阳市公布《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参保缴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遗属救济费将由企业支付改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关于丧葬费:减轻企业负担 确保及时支付
凡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丧葬费及遗属救济费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可能迟迟支付不了这笔费用。改由养老基金支付后,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可确保及时支付。”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介绍说。
此外,企业及其用人单位中参保的农民合同工,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至未再到城镇企业及用人单位就业期间死亡的,不享受参保人员丧葬费及遗属待遇。
养老经办机构将保留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支付信息,待国家下发新标准时再按有关规定调整。原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养老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核发待遇时,需由用人单位及遗属共同签字后方可支付。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可一次性趸缴
在沈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沈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以完成趸缴的时点为退休时间,按其完成趸缴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趸缴年限内各自然年度指数统一按趸缴当时的缴费基数对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趸缴年限内各年的指数等同)。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今年7月1日起执行,沈阳参保职工丧葬费改由养老基金支付,这一举措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能确保丧葬费的及时支付。此外,沈阳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
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昨日,沈阳市公布《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参保缴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遗属救济费将由企业支付改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关于丧葬费:减轻企业负担 确保及时支付
凡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丧葬费及遗属救济费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可能迟迟支付不了这笔费用。改由养老基金支付后,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可确保及时支付。”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介绍说。
此外,企业及其用人单位中参保的农民合同工,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至未再到城镇企业及用人单位就业期间死亡的,不享受参保人员丧葬费及遗属待遇。
养老经办机构将保留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支付信息,待国家下发新标准时再按有关规定调整。原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养老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核发待遇时,需由用人单位及遗属共同签字后方可支付。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可一次性趸缴
在沈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沈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以完成趸缴的时点为退休时间,按其完成趸缴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趸缴年限内各自然年度指数统一按趸缴当时的缴费基数对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趸缴年限内各年的指数等同)。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今年7月1日起执行,沈阳参保职工丧葬费改由养老基金支付,这一举措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能确保丧葬费的及时支付。此外,沈阳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