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上午,张某驾驶自己刚买不久、挂着临时牌照的新车,行驶至洪山区文馨街时,将车停靠在路边靠花坛的机动车道上。当其再次启动车辆向左边快车道转弯时,黄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沿着快车道同向行驶至此。不巧的是,恰遇李女士在两车之间的机动车道同向行走。张某避让不及,车左前部撞上李女士,李女士倒在出租车的右后门处。张某车辆与出租车也有轻微擦碰。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近2.5万元。洪山区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女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哥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3年4月,经司法鉴定,李女士被认定为10级伤残。李女士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5.4万余元。
张某车辆临时车牌有效期至2013年1月14日,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正式车牌,亦未购买交强险。但是,张某在购车的4s店购买了由某财险硚口支公司提供的保额为5万元的“提车险”,该保险的有效期限至2013年1月14日。出租车则在某财险湖北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三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提起诉讼。张某认为,某财险硚口支公司承保的“提车险”,应该在其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先于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要求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提车险”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先于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在事故中虽没有过错,但因其购买了交强险,而张某车辆未购交强险,李女士的损失应由出租车所投保的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0%范围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女士1.2万元;驳回张某诉求,由其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偿李女士1万余元;不足部分由某财险硚口支公司在“提车险”赔付范围内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提车险不能当交强险使用
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提车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仅限第三者责任险,不具有强制性特征。因此不能代替交强险先予赔偿,而应该仅仅对于超过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不管车主因为什么原因未能及时购买交强险,在此期间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受损,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已经判决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何还要判决在本次事故无任何责任的出租车在无责交强险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李女士要求出租车所投保的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0%范围内先予承担满额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案例的详细介绍,我们不难看出,“提车险”是不能当交强险使用,因为“提车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带有强制性,而后者带有强制性。所以,车主在投保时,一定要区分好提车险与交强险之间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