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8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根据2014年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精神,国务院有关方面经研究提出,需要取消和下放依据保险法等5部法律设立的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对5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草案修改的5部法律包括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考虑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准则、实施精算报告制度对精算专业人员实施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据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草案删去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精算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可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考虑到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事实上已不存在,在我国境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且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目前已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草案将原有条款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时,删去有关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规定。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国务院将对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5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这一举措将会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