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对应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均为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二)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娠妊、流产、分娩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攀岩、急流漂筏、狩猎、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六)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活动;
(七)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八)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
(九)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油石或石油及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十)被保险人因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十一)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二)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十三)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的旅行;
(十四)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