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高发,一些地方工业企业的污染事故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为此,我国需要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建立配套机制,下面是详细情况。
为深入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中国保险学会于7月29日召开专题研讨会,保监会周延礼副主席出席会议,中国保险学会姚庆海会长主持会议。姚会长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对推动保险在风险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础。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项目研究报告发布
研讨会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的许飞琼教授首先发布关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项目研究报告。报告分六大板块,围绕项目研究背景、工业化进程与环境污染、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补偿现状、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借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与评估和构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展开论述。
报告得出六个基本结论:
1、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副产品,可以通过技术革新、生产的工艺和流程来减轻,但无法绝对的避免;
2、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峰值期间,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和全球关注的环境焦点问题;
3、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显性化,一些工业项目无法上马,污染严重和损失补偿的缺乏构成两大致因,可以通过环境污染责任的保险机制来化解;
4、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既能有效分散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也能更有效的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减轻政府面临的环境污染事件时的压力,国外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5、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在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前后经历三次试点,尽管取得一些进展,但尚未达到预期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企业有效需求不足,投保率低;承保人积极性不高;法律环境欠缺和相关部门缺乏联动与协调性。
6、重新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紧迫性,原因是:环境污染引发社会冲突加剧,急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化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缺失,直接发达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报告提出十项政策建议:
1、 必须更新应对环境污染的理念,确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要论;
2、 必须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
3、 必须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责任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4、 宜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为政策性保险;
5、 宜明确专营为主、兼营为辅并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实施方式;
6、 高度重视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域风险分散体系的建设;
7、 满足消费者需求,健全防灾减损功能;
8、 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
9、 引入社会评估机制,增强自律与公信力;
10、实施多部门协同推进。
凝聚社会对环境污染的共识和理念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讲话中表示,非常认同报告在建议中的观点,要进一步凝聚社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共识,要更新社会对环境污染的理念,确定环境污染保险必要论的认识。
别涛司长提到,高风险时,可以努力控制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却永远做不到不让风险发生。这一点,从机械工程学角度来看,也是有一定道理的。甚至是美国、俄罗斯的航空航天领域,也做不到控制风险不发生,只能是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谈到下一步工作设想时,别司长介绍说,接下来,环保部门要进一步鉴别高风险企业的领域,在高风险企业领域的范围之内再确定重点企业名单,争取让高风险企业进入到保险机制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几大难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温信祥在发言中提到,环保涉及民生问题,也涉及到稳定问题,既属于经济问题也属于政治问题。在谈到对报告的体会时,温所长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几大难点:
1、环保的外部性很强,涉及到地域问题,如上游受到污染也会影响到下游的环境。同时,还涉及到代级的问题,这代人把后面几代人的生活环境污染了;
2、国际与国内的差异问题,如外国邮轮在国内造成的原油泄漏,中国的法律能不能追溯。而国外的法律很严,可以对损失做明确的定价。实际上,定价也是难点之一,保险的核心是精算,要对损失的范围、损失的数额能够计算出来,这不是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赔多少的问题;
3、是否为巨灾。诸如九级大地震等,属于巨灾,而有些风险不属于巨灾,其风险是可以分散的,因此也要对不同类型造成的环境污染做一些区别。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对企业进行摸底调查
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技术服务方,清华发展研究院环境风险评估研究所副所长郭权在谈到近年来的工作时,总结了一些个人对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感受。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需要对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主要涉及企业的可保性、保险条款的设计和赔偿条件。企业具有的环境风险特点和所处的周边环境,决定了企业的特色是不一样的。对企业的了解程度就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条款和什么样的方式来服务。
2、从目前对企业的调研情况看,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现状和环境风险的了解有很多不足,尤其是环境风险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不足,加上企业在信用档案上信息的不健全,给保险公司和评估人员带来获取信息上的困难。
3、在实际评估案例中,由于很多地区的监管在加强,很多大型企业投入较多的环保工艺和相关工作,其环境污染风险较低;而很多小作坊企业,由于其环保工艺差,环境污染风险反而较高。
4、国家要建立统一的评估指标和规范,有利于各家第三方机构在数据统计时确保统计口径一致。
周延礼副主席在讲话中提到,研究报告从制度创新上进一步规范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做好社会管理保障很有价值。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嘉宾还有,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法案室翟勇主任、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温信祥副所长、环保局别涛副司长等部委相关负责同志,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保险机构及高校专家等40人。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显性化,必须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责任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主体。此外,为大力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需要建立配套的法律机制。
为深入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中国保险学会于7月29日召开专题研讨会,保监会周延礼副主席出席会议,中国保险学会姚庆海会长主持会议。姚会长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对推动保险在风险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础。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项目研究报告发布
研讨会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的许飞琼教授首先发布关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项目研究报告。报告分六大板块,围绕项目研究背景、工业化进程与环境污染、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补偿现状、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借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与评估和构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展开论述。
报告得出六个基本结论:
1、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副产品,可以通过技术革新、生产的工艺和流程来减轻,但无法绝对的避免;
2、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峰值期间,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和全球关注的环境焦点问题;
3、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显性化,一些工业项目无法上马,污染严重和损失补偿的缺乏构成两大致因,可以通过环境污染责任的保险机制来化解;
4、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既能有效分散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也能更有效的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减轻政府面临的环境污染事件时的压力,国外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5、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在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前后经历三次试点,尽管取得一些进展,但尚未达到预期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企业有效需求不足,投保率低;承保人积极性不高;法律环境欠缺和相关部门缺乏联动与协调性。
6、重新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紧迫性,原因是:环境污染引发社会冲突加剧,急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化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缺失,直接发达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报告提出十项政策建议:
1、 必须更新应对环境污染的理念,确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要论;
2、 必须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
3、 必须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责任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4、 宜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为政策性保险;
5、 宜明确专营为主、兼营为辅并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实施方式;
6、 高度重视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域风险分散体系的建设;
7、 满足消费者需求,健全防灾减损功能;
8、 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
9、 引入社会评估机制,增强自律与公信力;
10、实施多部门协同推进。
凝聚社会对环境污染的共识和理念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讲话中表示,非常认同报告在建议中的观点,要进一步凝聚社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共识,要更新社会对环境污染的理念,确定环境污染保险必要论的认识。
别涛司长提到,高风险时,可以努力控制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却永远做不到不让风险发生。这一点,从机械工程学角度来看,也是有一定道理的。甚至是美国、俄罗斯的航空航天领域,也做不到控制风险不发生,只能是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谈到下一步工作设想时,别司长介绍说,接下来,环保部门要进一步鉴别高风险企业的领域,在高风险企业领域的范围之内再确定重点企业名单,争取让高风险企业进入到保险机制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几大难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温信祥在发言中提到,环保涉及民生问题,也涉及到稳定问题,既属于经济问题也属于政治问题。在谈到对报告的体会时,温所长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几大难点:
1、环保的外部性很强,涉及到地域问题,如上游受到污染也会影响到下游的环境。同时,还涉及到代级的问题,这代人把后面几代人的生活环境污染了;
2、国际与国内的差异问题,如外国邮轮在国内造成的原油泄漏,中国的法律能不能追溯。而国外的法律很严,可以对损失做明确的定价。实际上,定价也是难点之一,保险的核心是精算,要对损失的范围、损失的数额能够计算出来,这不是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赔多少的问题;
3、是否为巨灾。诸如九级大地震等,属于巨灾,而有些风险不属于巨灾,其风险是可以分散的,因此也要对不同类型造成的环境污染做一些区别。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对企业进行摸底调查
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技术服务方,清华发展研究院环境风险评估研究所副所长郭权在谈到近年来的工作时,总结了一些个人对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感受。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需要对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主要涉及企业的可保性、保险条款的设计和赔偿条件。企业具有的环境风险特点和所处的周边环境,决定了企业的特色是不一样的。对企业的了解程度就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条款和什么样的方式来服务。
2、从目前对企业的调研情况看,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现状和环境风险的了解有很多不足,尤其是环境风险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不足,加上企业在信用档案上信息的不健全,给保险公司和评估人员带来获取信息上的困难。
3、在实际评估案例中,由于很多地区的监管在加强,很多大型企业投入较多的环保工艺和相关工作,其环境污染风险较低;而很多小作坊企业,由于其环保工艺差,环境污染风险反而较高。
4、国家要建立统一的评估指标和规范,有利于各家第三方机构在数据统计时确保统计口径一致。
周延礼副主席在讲话中提到,研究报告从制度创新上进一步规范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做好社会管理保障很有价值。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嘉宾还有,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法案室翟勇主任、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温信祥副所长、环保局别涛副司长等部委相关负责同志,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保险机构及高校专家等40人。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显性化,必须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责任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主体。此外,为大力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需要建立配套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