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医疗保险中有在公司、事务所工作的人加入的健康保险制度和以不能加入该健康保险制度者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在日本居住的所有的人,都必须加入某些公共的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
在公司工作的人加入的健康保险。
(1)申请·支付
在工作单位办理。保险费从工资中先扣除。
(2)自己负担的诊疗费(加入保险时)
70岁以上 10%或者20%
3岁以上 30%
0岁到69岁 20%
但是,但住院时还要负担规定的膳食费。(平成15(2003)年4月当月的情况)
(3)保险证
办完后发给保险证。这是已加入保险的证明,请妥善保管。看病时,必须出示保险证。在日本国内旅游时,亦请携带保险证。
●国民健康保险
在大阪市办理了外国人登记手续,而是在留期限(或者外国人登记的在留许可期限)一年以上的,没有加入公司、事业所等的健康保险者,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短期停留」的在留资格除外。) 入境当初的在留期限虽不到一年,但被允许居住一年以上者,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1)申请·支付
在居住地的区役所(办理过外国人登记的地方)的保险部门办理。申请时,需要外国人登记证明书。但,在留期限不满一年者,请附上能证明一年以上停留的资料。保险金从4月开始至第二年的3月为止,以一年为单位,根据加入者的人数和市、府民税而计算出来。不过,不同的市、町、村,保险费的计算方法金额有差异。
(2)自己负担的诊疗费(加入保险时)
70岁以上 10%或者20%
3岁以上到69岁 30%
0岁到2岁的婴儿 20%
但是,但住院时还要支付规定的膳食费。(平成15(2003)年4月当月的情况)
(3)保险证
保险证一个家庭发放一份。这是加入保险的证明,请妥善保管。接受医师治疗时,必须出示保险证。在日本国内旅游时,亦请携带保险证。
(4)迁居·迁出·加入其他健康保险时
14天之内,请向区役所保险部门去办理手续。必需材料∶保险证、印章、外国人登 录证。
※回国时,事先必须把保险证、印章、外国人登录证 和机票等带去区役所保险
●老年者保健医疗制度
加入各种医疗保险的75岁以上的人(有一定的残疾人为65岁以上),可得到老年者保健法所规定的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在居住地的区役所(办理外国人登记的地方)保险办理手续。
●医疗费扶助制度
65岁以上70岁未满的老年人、程度严重残疾者、养育未满18岁的子女的母子单亲或父子单亲家庭者以及进小学之前的儿童,健康保险可以适用而看病时,其所得不达标准者就可接受医疗费中由本人负担份儿的补助。希望接受补助者,在居住地区的保健福利中心健康福利系办手续。另外,75岁以上(有一定的残疾人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请向保险部门申请。
●发给疗养费(退还制度)
由于无可奈何的理由,不带保险证而接受治疗,同时支付全部诊疗费时(包含因急病、受伤等紧急性理由,不得已在日本国外治疗的情况。),改日再带保险证、治疗内容的详细说明书及收据书(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还需要印章)去申请。申请地方∶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是区役所保险部门,健康保险加入者是社会保险事务所或者健康保险合作社("组合")。经过审查,将退还从估计保险治疗范围(据日本国内的基准)之内的金额中扣除一部分负担金的金额。
●发给高额医疗费
当在同一个月内自己负担了高额医疗费,而且超过规定的限额时将退还。带保险证(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还要印章)和收据书去申请。申请地方是和发给疗养费情况同样。经过审查,将退还超过限额的自身负担金。
●不属于医疗保险时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属于医疗保险∶
①不属于医疗保险的治疗及药品、房费差额、牙科的材料差额。
②正常的妊娠、分娩
③健康诊断、预防注射及预防接种
④美容手术
⑤牙齿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