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保监会提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现在偿二代产险第一支柱标准开始二轮征求意见。那么此次征求意见有什么争议吗?据悉,对于偿二代再保信用风险方面引发了人们的争议。那么对于偿二代再保信用风险,人们争议到底如何呢?
这份针对公司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新规中,对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再保)做了分级界定:大类分为境外再保人与境内再保人,两者的信用风险基础因子因自身偿付能力程度和是否有担保措施而相差较大,最低是偿付能力超过200%的境内再保人,其风险因子只有0.1%,最高是各级偿付能力未达要求的境外再保人,风险因子达86.7%。
瑞再、慕再等在境内设分支的外资机构,属于境内再保人,但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开始与中再这类中资公司一致。由于内地现行监管允许国际再保公司在境内的分公司不把与业务量对应的资本金放在国内,所以按现行偿付能力标准测算很可能不足,分给他们的业务几乎将按74.5%提取信用风险资本。
这一调整的结果是,增加有较多境外分保业务的直保公司的资金成本,或促使这类公司主动调整分保业务结构。瑞再、慕再等公司若要降低其信用风险因子,就要将部分资本金放在中国,或拿到业务后大比例向境外转分保。
按新标准,再保信用风险成为某些财险公司资本要求的最大来源,超过了定价、巨灾等保险风险和投资带来的市场风险。现行规则下,直保公司选择任意一家再保机构对资本成本的要求没区别。
规则设计者的考虑是:中国入世时为了吸引外资,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上给予一定让步,但随外资再保在国内的市场规模增大,需要考虑其系统性风险。
此外尤其还有约30%的再保业务由直保公司直接分到境外,“类似在百慕大、维京群岛等设立但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再保公司。这些公司信息极度不对称,导致风险难以监控。”一位参与偿二代标准设计的内部人士说。
这一出于风险审慎考虑的监管意图,也引发另一方面争议:即使瑞再、慕再等公司将部分资本金放在中国,与中再接受同等监管规则,但那30%份额的境外业务也会因成本增加而分流至境内,风险是否从另一面集中到了境内?同时,在现有机构集中度本就较高的再保市场,是否会更增加中再、瑞再等机构话语权,给尤其是中小直保公司更少选择?还有一种看法是,可能随之增加更多再保主体。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上周五,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二代产险第一支柱标准开始二轮征求意见。涉及再保公司违约风险部分标准,引发较大争议。多方博弈的结果,很可能会改变中国再保市场的未来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