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1年6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郭女士通过银行保险渠道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华夏人寿“盛世鲲鹏两全保险(万能型,2011版)”产品,初始保险金额300万元,保险期限为5年。2012年3月9日,郭女士被诊断为溃疡性中—低分化腺癌,伴肝转移、盲肠转移,经过了多次手术及化疗治疗,2013年11月4日郭女士在家中身故。随后,郭女士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准备相关理赔材料。在提交完整理赔资料的10日后,2013年11月26日,华夏人寿做出赔付346.2万元的理赔决定。
理赔直通车
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身故受益人可参考以下流程完成理赔:
报案(通过保险营销员或热线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筹备索赔材料)→申请(通过保险营销员或前往柜面办理,递交索赔材料)→审核(理赔人员对收到的理赔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保险公司调查(若初审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提起调查)→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如有)支付保险金。
在寿险(身故)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一般需提交如下索赔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2)寿险理赔申请书;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7)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比如医院住院死亡的出院小结、抢救车死亡的抢救站相关抢救记录、门急诊病历等等。
专家支招
Q:寿险的保额是否越高越好?
A:多数投保人购买寿险的目的是通过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使在经济上依赖被保险人的人在被保险人去世后,生活能保持与以前相仿的水平。因此,消费者购买寿险时保额并非越高越好,一般建议可通过计算生命价值和家庭需求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寿险保额。其中,生命价值法则是以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作为依据,来考虑应该购买多少保额的保险。在计算出生命价值后,被保险人还可适当考虑家庭需求情况,即当事故发生时它可以确保家人的生活准备金总额。具体计算方式是,将家人所需生活费、教育费、供养金、对外负债、丧葬费等,扣除既有资产,所得缺额作为寿险保额的估算依据。
Q:如被保险人自杀身故,受益人是否还能进行寿险理赔?
A: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寿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理赔,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进行理赔。虽然现行规定下可能存在蓄意自杀骗保的行为,但是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投保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对自杀一概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可能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生活困难境地,这不符合保险的目的。而且,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各种死亡因素,自杀也在其中,若保险公司对所有的自杀都不赔付,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承担的给付责任是不对等的。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作为最重要的人身保险,寿险是家庭经济支柱保障家庭经济安全的有效手段。但是,寿险保额不是越高越好。此外,在出险时,消费者需清除相关的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