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复参保的情况,《暂行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的待遇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重复参保”呢?
“判断重复参保的关键要看是否在同一时间段与不同地方的社保机构建立社保关系。”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在不同时段与不同地方的社保机构建立了社保关系,比如前年在湖北、去年在湖南、今年到广东,这种情况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的,不属于重复参保;如果同一时间段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参保,比如同一时期在广东和湖南都同时缴交社保,这就属于重复参保。”
按照规定,重复缴费信息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被发现,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同时,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重复领取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参保人员退还给负责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
“简单地说,就是一人不得同时参加两份养老保险,也不能同时领取两份退休金,多交、多领的部分都要清退。”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复参保人员办理转移、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当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清理的社会保险关系部分,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退还本人,这部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参保人在2010年到2013年同时分别在深圳和湖南两地都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现在如果要转移,那么这个参保人只能在深圳和湖南的社保关系中两者选一,如果选择保留湖南的社保关系,深圳的社保关系就应予以终结。”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暂行办法》能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但是,它也规定,居民不得重复参保,重复领取的退休金要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