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吴先生驾驶自己的中华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报废并对他进行了理赔,并将车辆和购车票据、行驶证等收回。2013年,吴先生在摇号购买新车时,却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报废的中华牌轿车又流入了社会,且仍然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通过了年检。
吴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管理漏洞,致使报废车辆又流入社会,而且保险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告知、协助过户等后合同义务,自己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和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车辆回购,完全正当而且必要,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回购车辆价格和卖出价格差价3.3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在车辆交付给修理厂后,配合过户的义务应由吴先生来履行,而且车辆没有过户实际上只是影响吴某购车的资格,吴某本人并没有经济损失。车辆已经转让,吴先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车辆推定全损后交回保险公司近5年的时间均未办理过户登记,致使该车虽然登记于他名下却脱离本人控制,长期被他人占有和使用。保险公司在处理该全损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吴某回购车辆4万元与出售该车所获车款7000元的差额可以认定为吴某的经济损失,但该损失不能全部归责于保险公司。因此,酌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经济损失2.3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吴先生的车辆在五年前已被定损,但五年后重新流入市场,这是保险公司的过错。因此,保险公司需给予车主吴先生相应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