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产品缺陷或者恶意破坏产品需要公开或非公开召回产品时,安联将提供包括为此付出的媒体和广告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一系列保险赔付。这对那些已经实行召回制度的行业领域的商家来说,可算是一件大好事。不过,召回险虽能为商家减少部分损失,但若以为有了召回险就可以放松警惕,就可以放心大胆地生产缺陷产品,那就错了。一方面,保险都不是白给的,想要赔付,先得付出;另一方面,保险本身并不解决缺陷,也不解决因缺陷召回而带来的声誉损失。事实上,召回险跟其他任何险种都一样,它只提供一个事后保障,只能挽回部分损失。而要想把损失降至更低,与其纠结事后补错,不如事前就做好准备不去犯错。
话题回到召回,不管是汽车领域还是其他领域,召回制度运行以来的积极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不过,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召回也不例外。短短几年的实践经验,远不足以让召回制度走向完善,与已经产生的积极社会效果相比,必然还有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早期出现的一些企业隐瞒缺陷、消极应对以及炒作等现象虽然逐步减少,但至今仍难完全禁绝。除此之外,一些新问题或者可以说是深层问题也正在呈现出来。
以汽车召回为例。2014年上半年我国汽车召回93.61万辆,仅占美国召回数量的3%。作为全球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汽车召回不仅数量少,而且存在一个可能被忽略的问题。调查显示,在发生的召回事件中,众多产品并非是因为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缺陷”被召回的,而是因为车企生产管理疏忽或技术操作失误导致产品可能存在不安全隐患而被召回的。比如,零件颠倒安装或安装不到位、某部位焊接强度不足、设备漏装螺母等。
借用网球比赛的一个术语,我们可以把上述导致召回的管理和技术疏忽称作“主动失误”(unforced error)(也叫“非受迫性失误”)。这样说是因为只要车企加强对各生产环节的管理,而一线工人在操作中又尽心注意每个细节,质检人员严格负责,这些问题就不会出现,而由此导致的召回也就完全可以避免了。从性质上讲,这种“主动失误”远比表现在设计或制造方面的“被动(受迫)失误”要严重,因为后者可以被认定为非人为或客观上的“缺陷”,而前者则因暴露出了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及管理存在漏洞,这种人为的或主观上的失误已经不能称为“缺陷”而退化为低级的质量问题了。
问题的性质不同了,人们对待问题的态度自然也会出现反差。《论语》有云:“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蚀)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汽车企业存在的“主动失误”,尚可以“君子之过”视之,其实施召回的“更”(即改错)举,亦足以“仰”。但若企业犯的是低级错误,就难当“君子之过”了,即使能够知错改错,恐怕难收“仰之”之效。正如专家所指出,尽管召回已经越来越被社会认可,但是,因为操作失误或管理原因造成的召回,势必会引起消费者对该企业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企业的市场信誉也会受到弱化。
由此还可能导致的另外一层隐忧是,此类召回虽也是企业主动实施,但这种“主动”往往带有借召回掩盖问题的倾向,有将低级错误高级化,或者说以“小人”充“君子”的嫌疑,若民众受误导仍对其有“仰之”之情,那么,长此以往,前面提到的我国召回制度所体现的正向社会价值必会被打上折扣,甚至会不断被稀释、化解。
有鉴于此,我们呼吁,企业要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和质量管控,莫因低级错误常施召回,要知道,消费者对企业召回是否“仰之”,是有分寸和选择的。而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产品召回的细节管理,对企业实施召回的具体原因要有所甄别,分类对待,避免低级召回泛滥。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产品召回险只提供一个事后保障,只能挽回部分损失。此类召回虽也是企业主动实施,但仍存在有将低级错误高级化的倾向,为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遏制低级召回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