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看,此次采取的政府与市场合作型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选择。”人保财险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王和此前指出,所谓“政府与市场合作型”模式,是指政府主导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时由商业保险市场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付能力责任,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税收优惠、保费补贴等手段鼓励投保巨灾保险,但不直接参与巨灾保险的经营。
按照王和的建议,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应当遵循四个基本原则。首先即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把政府的作用与市场和社会的力量结合起来,由政府主导进行顶层设计,确保机制的系统和完整,避免“碎片化”,全面导入市场机制,利用保险公司的资金、技术、网络和服务优势,确保制度科学和运行高效。
“其次是统分结合,试点先行。”王和认为,要在中央层面建立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管理,统筹中央和地方巨灾保险基金运用和平衡,同时引导巨灾风险暴露相对严重的地区,如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先行开展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再次是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王和称,在制度建设的初期应当本着“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开展业务,同时按照可能聚集的保险基金,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确保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在不断积累的过程中扩大保障范围。
最后是尽快启动,逐步完善。“制度研究和设计均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从各国实践情况看,需要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因此,关键是应尽快启动我国的制度建设,并在实践和摸索中不断加以完善。”王和认为。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巨灾保险是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