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产业的逐渐成熟,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有很多人对一些投保注意事项还不了解,下面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消费保险有哪九大细节不容忽视。
细节1 认清险种特性
人身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俗来说,针对的是病、残、老、死等与人有关的风险。人身险从保障责任的类型来分有寿险、年金保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目前,人身险按保障功能强弱可分成两类:以风险保障为主的意外险、重疾险、寿险等;偏重投资功能的分红险、万能险等。值得提醒的是,购买保险时要分清保险与银行存款、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不要进行简单比较。存款可以随时支取,而且或多或少都会获得利息;而保险若提前退保,需承担一定的退保损失。
细节2 产品选择因人而异
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考虑年龄结构、风险偏好、已有保障水平等。
儿童生病和发生意外的概率较高,家长应首先考虑购买健康医疗类及意外伤害类保险,再购买教育金类保险;青年人身体处于黄金期,但经济收入有限,因此购买价格较低、保障程度较高的意外险或定期寿险较为合适;中年人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长期寿险为第一选择,随着年龄的增加要考虑投保健康及医疗类保险,还可以选择为养老做准备。
细节3 应“看人”下单
虽然网销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但绝大多数消费者还是从营销员渠道投保。此前,因营销员素质优劣、专业知识高低均有别,导致销售误导现象不断出现。因此,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关注销售人员的从业资格。
未来,营销员将分级管理,专业素养与产品销售相匹配,这样其执业证书会有差别。因此,消费者要确定向自己介绍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已取得从业资格,如有必要,消费者还应通过协会等相关渠道核实营销员的信用记录。
细节4 细读保险条款
当销售人员存在销售误导时,不外乎扩大保险责任、省略投保流程等。
销售人员在讲解或宣传保险产品时,可能只重点介绍保险产品的特色及优点,导致消费者的期望值太高,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付。事实上,保险条款详尽说明了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缴费期限、退保损失、理赔条件等与保险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重要内容,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
细节5 与经济能力匹配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明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经济水平。此前,有营销员并未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是期缴产品,导致消费者首期付费较多,后续因经济能力不足出现退保现象,这样退保损失加大,反而更明显地影响消费者的现实生活水平。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投资理财类人身险时,要认真阅读人身险投保提示书,在明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经济水平的情况下合理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细节6 保费信息真实
有时,营销员急于签下保单,自己代客户签名来化解投保流程,这样为后续的纠纷埋下隐患。消费者要重视亲笔签名,确保知晓保险合同有关重要事项后,再在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上亲笔签字。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否则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作为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栏一定要自己签名,且保证个人信息如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真实有效,以方便保险公司在新单回访、理赔等重要环节能顺利联系。
细节7 如实告知身体状况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之一。如出现虚假告知情况,严重的将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最终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特别要注意的是,保险只能保障在未来的时间里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已发生或肯定将要发生的风险是不能投保的。例如,有病史会增加出险概率,如果被保险人并未如实告知,会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判定;被保险人从事高危工作,也会影响意外险、健康险甚至寿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细节8 善用犹豫期
为确保客户投保纯属理性和自愿,保险公司都会为新客户提供一段犹豫期来对自己的投保行为做冷静考虑。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将全额退还已收保费。犹豫期一般为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10天,目前银保产品的犹豫期普遍延长至15天。如果消费者发现保单条款规定与保险计划书或营销员陈述不符,或者经冷静考虑认为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等不合适,则应尽快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细节9 重视公司回访
保险新单回访是保险监管部门为强化售后监督责任做出的有关要求,也可以说是堵截销售误导的最后一关。
为有效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自2007年起,北京保监局要求在京保险公司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新单业务都要进行100%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是,向投保人核实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是否如实介绍保险责任、犹豫期权利、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未来发生纠纷时,回访录音或相关面访材料将作为核实销售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证据。
案例:借停售搞促销被罚
2014年3月,北京保监局根据举报对某寿险公司举办的产品说明会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上虚构了保险产品停售信息并承诺保险产品收益。如“这个产品我们是贴钱卖的,要限时限额,不能多卖”、“我们支公司仅仅拿到了1600万的额度,限时限额限购”、“针对xx产品的客户,有金账号的朋友我们提高到6%以上,就是6%是基本的收益,再往上,上不封顶”。
处理
经查,该产品并未限售且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北京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产品说明会具有成本低、受众多、影响面广、渗透性强等特点,是保险公司主要采用的一种营销手段。但部分寿险公司对产品说明会管理较为松散,产品说明会成为销售误导的重灾区之一,其误导形式也表现不一,如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做不当比较、夸大或承诺产品收益、虚构产品停售、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保险公司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等。
对于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就保险产品收益等情况所做的口头承诺,保险消费者应核实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中是否载明,如果没有载明,则此类承诺极可能是虚假承诺,请勿购买,或者要求销售人员书面承诺以便于将来维权。
保险条款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消费者在投保之前应仔细阅读保险产品条款如果投保的是人身险新型产品,还要阅读产品说明书,对产品信息有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此外,根据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如果有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推销私募基金或者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消费者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官方客户服务电话核实销售人员身份及保险公司对其授权的销售范围。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在购买保险时新需要注意产品选择因人而异、细读保险条款、与经济能力匹配、保费信息真实等。一份保险保障生活更美好,如果您还要了解跟多保险知识,您可以到相关保险公司前去咨询。
细节1 认清险种特性
人身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俗来说,针对的是病、残、老、死等与人有关的风险。人身险从保障责任的类型来分有寿险、年金保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目前,人身险按保障功能强弱可分成两类:以风险保障为主的意外险、重疾险、寿险等;偏重投资功能的分红险、万能险等。值得提醒的是,购买保险时要分清保险与银行存款、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不要进行简单比较。存款可以随时支取,而且或多或少都会获得利息;而保险若提前退保,需承担一定的退保损失。
细节2 产品选择因人而异
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考虑年龄结构、风险偏好、已有保障水平等。
儿童生病和发生意外的概率较高,家长应首先考虑购买健康医疗类及意外伤害类保险,再购买教育金类保险;青年人身体处于黄金期,但经济收入有限,因此购买价格较低、保障程度较高的意外险或定期寿险较为合适;中年人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长期寿险为第一选择,随着年龄的增加要考虑投保健康及医疗类保险,还可以选择为养老做准备。
细节3 应“看人”下单
虽然网销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但绝大多数消费者还是从营销员渠道投保。此前,因营销员素质优劣、专业知识高低均有别,导致销售误导现象不断出现。因此,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关注销售人员的从业资格。
未来,营销员将分级管理,专业素养与产品销售相匹配,这样其执业证书会有差别。因此,消费者要确定向自己介绍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已取得从业资格,如有必要,消费者还应通过协会等相关渠道核实营销员的信用记录。
细节4 细读保险条款
当销售人员存在销售误导时,不外乎扩大保险责任、省略投保流程等。
销售人员在讲解或宣传保险产品时,可能只重点介绍保险产品的特色及优点,导致消费者的期望值太高,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付。事实上,保险条款详尽说明了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缴费期限、退保损失、理赔条件等与保险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重要内容,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
细节5 与经济能力匹配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明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经济水平。此前,有营销员并未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是期缴产品,导致消费者首期付费较多,后续因经济能力不足出现退保现象,这样退保损失加大,反而更明显地影响消费者的现实生活水平。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投资理财类人身险时,要认真阅读人身险投保提示书,在明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经济水平的情况下合理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细节6 保费信息真实
有时,营销员急于签下保单,自己代客户签名来化解投保流程,这样为后续的纠纷埋下隐患。消费者要重视亲笔签名,确保知晓保险合同有关重要事项后,再在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上亲笔签字。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否则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作为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栏一定要自己签名,且保证个人信息如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真实有效,以方便保险公司在新单回访、理赔等重要环节能顺利联系。
细节7 如实告知身体状况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之一。如出现虚假告知情况,严重的将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最终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特别要注意的是,保险只能保障在未来的时间里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已发生或肯定将要发生的风险是不能投保的。例如,有病史会增加出险概率,如果被保险人并未如实告知,会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判定;被保险人从事高危工作,也会影响意外险、健康险甚至寿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细节8 善用犹豫期
为确保客户投保纯属理性和自愿,保险公司都会为新客户提供一段犹豫期来对自己的投保行为做冷静考虑。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将全额退还已收保费。犹豫期一般为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10天,目前银保产品的犹豫期普遍延长至15天。如果消费者发现保单条款规定与保险计划书或营销员陈述不符,或者经冷静考虑认为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等不合适,则应尽快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细节9 重视公司回访
保险新单回访是保险监管部门为强化售后监督责任做出的有关要求,也可以说是堵截销售误导的最后一关。
为有效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自2007年起,北京保监局要求在京保险公司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新单业务都要进行100%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是,向投保人核实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是否如实介绍保险责任、犹豫期权利、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未来发生纠纷时,回访录音或相关面访材料将作为核实销售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证据。
案例:借停售搞促销被罚
2014年3月,北京保监局根据举报对某寿险公司举办的产品说明会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上虚构了保险产品停售信息并承诺保险产品收益。如“这个产品我们是贴钱卖的,要限时限额,不能多卖”、“我们支公司仅仅拿到了1600万的额度,限时限额限购”、“针对xx产品的客户,有金账号的朋友我们提高到6%以上,就是6%是基本的收益,再往上,上不封顶”。
处理
经查,该产品并未限售且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北京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产品说明会具有成本低、受众多、影响面广、渗透性强等特点,是保险公司主要采用的一种营销手段。但部分寿险公司对产品说明会管理较为松散,产品说明会成为销售误导的重灾区之一,其误导形式也表现不一,如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做不当比较、夸大或承诺产品收益、虚构产品停售、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保险公司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等。
对于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就保险产品收益等情况所做的口头承诺,保险消费者应核实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中是否载明,如果没有载明,则此类承诺极可能是虚假承诺,请勿购买,或者要求销售人员书面承诺以便于将来维权。
保险条款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消费者在投保之前应仔细阅读保险产品条款如果投保的是人身险新型产品,还要阅读产品说明书,对产品信息有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此外,根据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如果有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推销私募基金或者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消费者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官方客户服务电话核实销售人员身份及保险公司对其授权的销售范围。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在购买保险时新需要注意产品选择因人而异、细读保险条款、与经济能力匹配、保费信息真实等。一份保险保障生活更美好,如果您还要了解跟多保险知识,您可以到相关保险公司前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