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群伤事故赔偿旷日持久
5月11日晚,记者在郑州市未来路的一家饭店见到了陆建强。当天气温16摄氏度,他却穿着毛衣、厚夹克。陆建强与记者交谈时不停地四处张望,精神紧张,连服务员倒水也会让他受惊。
“你看我穿得多厚,山里冷,可蚊虫、跳蚤多,我浑身被咬得全是疤。”说着,陆建强挽起衣袖,露出手臂上蚊子、跳蚤叮咬的密密麻麻的痕迹。
陆建强是河南新大陆旅行社的法人、总经理。近一年来,他担惊受怕、东躲西藏,缘自2004年4月17日的一场事故。
2004年3月,河南新大陆旅行社与焦作市峰林峡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签订了旅游协议。2004年4月17日,新大陆首次组织团队前往焦作市峰林峡风景名胜区旅游。车辆进入峰林峡风景区专用公路——峰林大道约1.5公里转弯处时翻车,造成13人重伤、6人轻伤、车辆报废的严重事故。旅行社为此支付了近30万元的医疗费。
“我万万没有想到,自以为是靠山的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至今的两年多里,没有兑付一分钱,理赔怎么会这么难?!”
新大陆无力继续赔偿,游客陆续将其告上法庭,次次皆输,不赔钱就拘留,陆建强因此“二进宫”,最后只好四处躲藏。
如今,新大陆的经营处于半瘫痪状态。讨债者不时上门,见不到“钱”,便砸办公用品撒气;办公室的电话成了公用电话,讨债者闲来无事,抄起电话一聊半天,实在无话可说,就拿电话给人讲故事……
据陆的助手说,陆原来体重90多公斤,事故发生后,为伤者一次性缴纳20多万元费用,体重在20多天内速降至70多公斤。
新大陆现在钻进了一个怪圈:受伤游客紧追,保险公司则以证据不足为由暂不理赔。
“我成了风箱里的老鼠。每位游客投保8万元。现在赔偿最低一两万,最高7万多,都不超投保范围,可为什么理赔这样难?”陆建强说。
2005年4月11日,新大陆在焦作市中站区法院起诉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新大陆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大陆依法向焦作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53万元。
5月18日,焦作市中院开庭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交锋。因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不同意当庭调解,焦作市中院宣布择日宣判。
《规定》与理赔存在五大冲突
新大陆遇到的理赔难,只是冰山一角。相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险种,与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责任险》中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两个不同的保险险种,它对旅行
社经营风险的规避无实际意义。
2000年7月17日,全国首例因旅游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黄山飞来石”案,在郑州市中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原告宁某某获得总计136万元的赔偿。该案发生于1998年3月,因郑州游客在黄山被落石击伤而引发,事件经过特殊、发生地点特殊及索赔数额之高,在国内尚属首例。黄山飞来石“砸出”的136万元赔偿案,催生了次年出台的《旅行社责任险》。
记者采访了当年“黄山飞来石”案旅行社的代理人、新发展律师事务所的邵锐兵律师。他表示,2001年以前旅行社执行的是1997年5月13日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属强制性要求,即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由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该险种执行4年来,无论是游客、旅行社或保险公司,尚未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是限额责任,因此在发生大的意外事件旅行社要承担高额赔偿时,旅行社的抗风险能力则受到质疑。新的《旅行社责任险》出台后,有条件地化解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只有《旅行社责任险》与《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执行,才能从根本上充分保障各方利益。偏废旅客意外险、强调旅行社责任险只能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结果不管是游客还是旅行社,其权益都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目前的保险条款与国家《旅行社责任险》至少存在五大冲突:
冲突 既是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旅行社责任险》出台后,国家旅游局的本意是增强旅行社的抗风险能力,但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在增加自身利益的同时,并未使该险种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冲突 保险公司确保自身利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家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险理赔条款均有所不同,但其中最大的相同之处是保证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
冲突 擅自提高理赔门槛。《规定》第三条中要求“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即符合要求就得赔偿,但一些保险公司则在保险条款中增加“故意的,过失的,危险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字眼,提高了理赔门槛。同时,《规定》第六条本已明确旅行社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在理赔条款中反而扩大了免责范围。
冲突 违背《保险法》先行赔付的原则。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程序条款中,按照《保险法》规定,不能确定赔付多少,应依照先行赔付的原则,而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条款中,均未注明该原则。
冲突 人为设置理赔障碍,逼着旅行社破坏商誉。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过程中,通常要求旅行社先行理赔,游客则不愿为旅行社提供单据,保险公司便因此不理赔;旅行社为商誉与游客商定理赔数额,但保险公司规定,数额要向公司告知,须获认可或参加其中谈判;对旅行社、游客谈定的条件不予认可,要求旅行社与游客打官司。这样,在客观上逼旅行社破坏自家商誉,自毁形象。
据了解,国家旅游局对此早已关注,曾经于2003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发函,针对保险公司理赔不积极、免责多、赔付少、责任划分不清等进行调查、统计,至今尚未对相关问题出台解决措施。
四种解决办法消除矛盾冲突
旅行社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理应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但事实并非如此。河南康辉旅行社副总经理任卫华评价说:“旅行社责任险徒有其名,是个摆设。”
据保险业人士透露,目前旅行社责任险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保险纠纷投诉多;保险条款专业术语多,出险后对事故无法判断;旅游局认定的责任险内容与保险条款认定的责任范围不同,双方对主体理解不同;保险理赔手续复杂,旅行社提供手续周期较长;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有限;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这意味着,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要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游客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如何消除冲突?不同专家提出了四种解决办法。
办法 保险公司参与处理邵锐兵律师说,当前,保险公司应简化理赔程序,同时,一旦旅行社与游客发生诉讼,可参照现有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进入处理程序,将保险公司追加进入诉讼程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游客权益。
办法 恢复旅游意外保险其好处有三:一是分离、分解了旅行社责任险独家强制保险的风险责任,二是切实有效地增大了旅行社抗风险能力,三是可使游客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法 建议引入保险中介保险代理公司人士说,现阶段,在保险公司与旅行社之间引入保险中介,服务于双方主体,在国外大型的保险项目中承保非常普遍,不失为是一种解决办法。
其意义在于,缓和旅行社与客户、保险公司的矛盾,减少保险纠纷;为保险主体提供合理的保险需求,并对保险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在出现保险事故时,旅行社可委托保险中介提前介入,直接替代旅行社沟通游客与保险公司,不影响旅行社正常业务;在必须理赔的实际操作中,可以避免由于旅行社大意陷入保险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白话解释保险条款,增加附加值服务等。
重要的是,保险中介参与大型的保险承保项目中,将打破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但法律界人士认为,保险代理公司不能起到法律作用。最有效的办法是什么?
办法 呼吁旅游尽快立法“黄金周制度施行后,旅游成为热点,受益最大的是景区等部门、机构,但创造价值的旅游主体——旅行社和游客的权益被淡化、弱化,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旅游涉及行业太多,发生违约责任,很难确定合同违约主体,仅有旅游行政法规,难以直接约束专业性领域。所以,当务之急是需要国家尽快制定《旅游法》,从根本上进行解决。”邵锐兵说,因此,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完善法律,由国家制定实施《旅游法》,彻底消除旅行社责任险出现的冲突和矛盾,为旅游业的整体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据河南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2月,国务院领导在国家旅游局上报的《关于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情况的报告》上明确批示:要加强旅游保险和紧急救援工作。为落实批示,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举行了会谈,两家联合召开了旅游保险研讨会,并在上海、重庆等地旅游保险改进工作调研的基础上,即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这一系列动作,昭示着旅游保险现状正孕育一场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