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工人临时保险有强制与自愿之分,所谓临时保险,是指在保险人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根据履行提前、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对临时保险事故予以赔付,此种临时保险的期间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时起算,于正式保险生效之时或投保人收到拒保通知书并由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之时终止,在保险人未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提供临时保险,其保障期间由临时保险合同约定。但是,在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出现正式保险中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临时保险的责任。
(一)建筑工人临时保险之自愿期间
建筑工人在自愿临时保险期间可以享有较大的自由度。自愿提供临时保险意味着保险人并不要求建筑工人在正式保险合同生效前交付保费,正因为保险人不要求先交付保费,建筑工人通常不会产生已经获得保险保障的合理期待,同时,保险人因未收受任何对价,可以不承担正式保险合同生效前的保险责任,其提供临时保险,性质上类似于赠与行为,因此可以保留较大的决定权。 基于保险人较大的自由度,保险人有权自由决定临时保险的期间。该期限的确定办法,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确定。书面确定临时保险期间的方法较为简单,其方式不外有二:其一,明确写明临时保险生效的起止时日,其二,规定临时保险的生效日,再规定若干天后临时保险终止,例如7、14、21或28天这样的约定期限。如果采取口头的方式给予临时保险,则临时保险的始期确定应依照普通保险合同的规则 ,即临时保险合同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且临时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效力,保险人不得对其附加条件或期限。其原因在于,保险人既然自愿提供其本可以不提供的临时保险,附加条件或期限对其已经失去意义,且在如此短的临时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放弃核保权对其整体风险承担并无实质影响,甚至可以帮助其留住客户。在英美法系国家,无条件提供临时保险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法院认为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处于不合理的边缘。
(二)建筑工人临时保险之强制期间
在强制临时保险的期间问题上,保险人不享有决定权。强制意味着临时保险期间应当由立法者根据理论与实务合理地作出规定,而不能由保险人自行决定。再者,在强制保险情况下,保险人本来就不愿提供临时保险,因此也就谈不上决定临时保险期间的问题。 强制临时保险的始期应自交付保险费开始。强制临时保险的始期,理论上可能存在三个时点:保险人签发临时保险保单(表现为保费收据或者暂保单)时、建筑工人提交投保单时、建筑工人交付保险费时。前两个时点存在瑕疵,无法满足建筑工人或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即如果保险费先于建筑工人提交投保单或保险人签发临时保险保单而交付,则建筑工人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临时保险保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赔付。因而,在保险发达国家,临时保险生效的始点并不以建筑工人签发临时保险保单为准,临时保险保障亦可先于投保人提交投保单而生效。
慧择提示:建筑工人临时保险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性的,如果建筑工人终止临时保险,则自建筑工人发出的终止通知到达保险人时,临时保险合同终止。正如在正式保险合同中,建筑工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样,在临时保险合同中,倘若建筑工人不愿继续接受临时保险,也应该允许建筑工人终止临时保险合同,此种情形的临时保险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