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意见》规定“转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这意味着,张娜今年办理转移手续时,可以根据今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5年(即从2009年至2014年)保险费用,此后就逐年缴纳保险费用即可。他特别强调,虽然可以将初始缴费年限定在2009年,但缴纳的保险费以今年的标准为准。
意见专门有一条规定了个人账户的问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转入时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参与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确定个人账户金额。”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举例,如果一个人参加了5年居民养老保险,又交了8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期间没有重复的,就可以合并计算13年。如果时间有重复,就清退居民养老保险部分。
针对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县(区、市)参保人员,意见这样规定,“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可自愿一次性补缴2011年1月1日至当地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期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其参保时间记载为2011年1月1日。”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新政策的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四川省目前已经启动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自由转移的政策,广大打工在外的四川市民可以自由的进行城市和乡村养老保险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