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为其价值40多万元的奥迪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2012年10月20日凌晨,其丈夫陈某独自驾车撞上路面大石头翻车,被困车内的丈夫打破车窗玻璃爬出。陈某因受惊过度且身体受伤,就请朋友去事发现场处理。朋友直接安排修理厂前往事发地拖车,后又被改送到4S店。因此,当天中午才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
车主提交的交警书面告知书载明:2012年 10月20日12时48分交管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陈某于2012年10月20日零点20分,驾驶奥迪轿车撞到不明物体,致车辆失控向左侧翻,造成车辆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因系事后报案,且无事故现场,经大队调查,目前所得证据无法证实其所陈述的事故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出险,保险公司应按约赔偿,故应当全额向车主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争议双方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第6条第(6)款约定,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冯女士也承认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车主既然认可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那么保险合同第6条第(6)款约定的义务对被保险人有约束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本案中,陈某驾车发生事故后身体受轻微伤,车辆倾覆不能移动,属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故陈某未依法采取措施擅自离开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第6条第(6)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免除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据此,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车主负担。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冯女士的丈夫陈某因出险时离开事故现场,且让朋友帮忙处理现场,没有及时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以致事故证据不足,因此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这提醒广大投保人,在出险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报案,以便证据的收集,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意外事故总会让人措手不及,广大群众应购买合适的保险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