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王某春是一家国有企业职工。企业2002年开始进行改制,2004年12月改制截止,但是职工安置问题仍未完全解决。2005年该企业主管单位下文要王某春作为留守人员继续工作,但是文件上写入“社保费自理”的内容。
“你们单位关于社保费自理的规定是无效的。社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性的,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行约定。”王开初副局长向王某春解释道,“你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支持你。”
媒体人了解到,类似这种企业与职工自行约定不缴社保费的现象并非个例。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与职工约定单位不负责缴纳社保费或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费,故意逃避法定义务。有的企业职工觉得自己还年轻或者缴纳社保费已经够了十五年不想再缴,主动向企业提出不用单位缴纳社保费,由企业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所谓的“社保补贴”。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现场有位64岁的老人来反映办不了退休的问题。老人是我省原某农场的固定工,1970年就参加了工作,1991年被农场按自动离职处理。参加工作至今从未参过保。由于老人长期生活在外省,这次回来办理却办不了了。
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王开初建议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样也可以领一份养老待遇。
慧择提示:在海南省年内第二次局领导开门大接访活动中,群众主要的问题是超龄参保退休、单位应保未保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海南省社保局领到作出了不同解答,从而帮助群众更好的参加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