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的原则一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合法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不能接受以购买保险为唯一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拒保的行业:煤矿采选业、金属矿采选业等其它采掘业、烟花爆竹业、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潜水工作人员、战地记者、特技演员、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防爆警察、特种兵、空中或海上服役军人等等。
团体保险的原则二
一、二、三类行业,团体投保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特殊情况下,如投保团体总人数不足8人须全员投保,3人以下的团体不能投保团体险。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的团体投保,最低投保人数须达到20人。
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加保险资格者均需参加;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须全员参加。被保险人自负部分保险费时,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可保人数的75%;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的参保比例必须达到连带被保险人总数的60%以上。
团体保险的原则三
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设立公共账户,单位对账户资金有分配权。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个部分。
投保单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可以将公共账户的资金分期分配至给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也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及每一被保险人提供科学、全面的账户管理,提供账户记录、账户变更、账户查询、对账服务、以及缴费、领取、核算等功能,为投保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强大的服务支持。
团体保险的原则四
保证权益的增值部分企业可自主支配,企业可要求以减保选择权的形式退回企业。也可集中在公共账户内保值增值或另做分配。
企业决定红利的归属分别划入相应账户,成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继续保值增值;或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单位;或者将红利保留在我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保险公司公布。
团体保险的原则五
保障第一,收益第二:保险的最大功能是转移风险,因而不能本末倒置。
综合投保,避免重复:以便全面有效分散各类风险,避免资金利用不当,从而节省投保费用。 谋求高保额:只有高保额才能防范大的风险。 缴费灵活,且险种服务功能要全面。 一旦决定,及时投保:早一天投保就早一天安心。
团体保险的原则六
单位投保团体意外险,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员工变动,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加保或退保手续,但员工离职时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金给付情况的,不能退保。
公司投保团体保险,若某被保险人离职,或投保单位决定不再为某被保险人投保或要增加被保险人,有如下处理办法:一种方法是直接为该离职人员办理退保手续,按照公司的交费情况,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也可直接办理新增被保险人的加保手续。另一种办法是当某一被保险人离职时,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是起终止。根据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可直接将该个人帐户累计额记入“临时帐户”,待增加被保险人时,再将其帐户金额从“临时帐户”中转存入新增被保险人的交费帐户,手续更为简单。
团体保险的原则七
所谓分红是指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团体保险的原则八
投保团体保险一般不需要每个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只需要单位如实填写有关投保单证就可以了,投保人签名处必须由投保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应与投保单位的全称一致)。
团体保险单一般是一式两联,分别由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投保的是包含死亡责任的团体险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经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同意。
团体保险的原则九
人身保险团体业务的被保险人有权知道关于投保险种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团体保险的原则十
为避免道德风险,即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一旦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受益人,应尽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事宜,否则一旦出现赔付,则应依据保单和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对综合团体保险原则的介绍,不难看出,综合团体保险原则有保障第一、收益第二、综合投保、避免重复等。相信广大企业对综合团体保险原则了解以后就可以知道自己投保综合团体保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